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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制度的建立使人的自由意思得到延伸,人们无需事必躬亲,借助代理人的辅助便可达到交易的目的。然而,缺乏代理权的行为人与相信其有代理权的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便可能产生狭义无权代理行为。为了维护第三人的利益和正常的交易秩序,法律规定了无权代理人的责任。但是,我国民事法律对狭义无权代理人责任的规定过于宽泛,使得理论与实践中对无权代理人责任的性质、内容和赔偿范围等有诸多的争论。本文拟针对我国狭义无权代理人立法和司法现存的缺陷,借鉴国外的学说和立法体系,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无权代理人责任的制度建设进行深入的探讨,对立法和实践中的问题提出建议。本文共设三章。第一章主要探讨了我国关于狭义无权代理人责任的立法现状以及责任的构成要件。开篇以案例引出问题,提出司法实践中对狭义无权代理人责任认识不清的原因是由于法条规定过于简单宽泛,进而对我国的立法现状予以评析,认为现行法律中存在规定无权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而对责任的性质、内容、赔偿范围等语焉不详;《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中对本人不作追认的认定规定不一;《合同法》中对第三人撤回权的表述为“撤销”等缺陷。然后,对责任的构成进行了探讨,认为狭义无权代理人责任的成立应当满足四个构成要件:存在狭义无权代理行为、本人不予追认、善意第三人未撤回以及代理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并分别对四个要件予以进一步的阐述和分析。第二章主要探讨了狭义无权代理人责任的理论根据以及比较法上的观察。责任的理论根据主要有契约当事人说、侵权责任说、缔约过失说、默示担保责任说和法定特别责任说这五种学说,在阐述各学说概念和内涵的基础上,对其各自的优劣一一评析并进行了比较,分析利弊后提出法定特别责任说最具有合理性,也最切合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在比较法中分别对德国、日本、瑞士、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模式进行了介绍,通过对各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的比照为我国制定无权代理人责任的内容和赔偿范围的细化规定提供参考借鉴。第三章主要探讨了我国目前理论观点中对狭义无权代理人责任的争议和司法实践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进一步规定无权代理人责任的内容和赔偿范围的建议。通过对理论观点的争议和司法实践的做法探讨后发现,对狭义无权代理人责任性质的认识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着偏差,学者多支持法定特别责任说而法官却多以缔约过失要求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因此,在法律上应当进行更加详细的规定以调整实践中认识的偏差,建议我国狭义无权代理人责任的内容应当限定为损害赔偿责任,这是政策考虑维护交易效益的结果;赔偿范围应当增加区分无权代理人主观状态的规定,以利于第三人利益和公平原则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