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正向刷单行为刑事可罚性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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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催生了网络交易,网络购物在带给人们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问题,比如网络刷单行为。刷单行为就是网店经营者自己或者雇佣他人在电商平台上进行虚假交易、虚假评价,以提高自身竞争力的行为。目前学术界以不同刷单手段为标准,将该行为区分为正向刷单和反向刷单行为,正向刷单是商家以虚假交易等形式提升自己商品销售量和好评率的行为,反向刷单是商家对竞争对手的店铺恶意刷差评或者恶意好评,触发平台规则导致其受到处罚的行为,由于现实发生的正向刷单行为较多以及文章篇幅的限制,本文主要以正向刷单行为为对象进行论述。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制网络刷单行为的处罚措施,使得如何对这一行为进行合理合法的规制成为学者热议的话题。笔者认为,网络刷单行为就是传统的不正当营销手段在网络环境下演变的新形式,其本质仍然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文结合典型案例,阐述该行为的基本理论和治理现状,学者对于该行为刑事可罚性的争议以及笔者认为不可罚的原因三个方面,全面分析探讨正向刷单行为的刑事可罚性。第一部分以正向刷单行为入刑的典型案例即李某非法经营案切入,对该案件的概况进行梳理,总结争议焦点为是否应当以刑法方式规制网络刷单行为以及应当适用何种罪名。在对国内研究现状总结归纳后,发现当前学者对于刷单问题的规制主要有两个研究角度,一方面是对于网络刷单行为是否应当以刑法来规制,出现了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另一方面,在支持刷单入刑的学者中,对于应该适用何种罪名也存在争议。另外梳理国外关于该问题的研究现状,为本文的研究路径提供参考。第二部分以全面深入认识网络刷单行为为目的,详细介绍了该行为基本理论和治理现状,通过明确刷单行为的基本概念、构成要素以及产生的原因,充分认识刷单行为是一种发生在网络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该问题本质的准确把握有利于加强规制该问题的依据和方向。同时,列明对于该问题的治理现状为后续研究奠定基础。第三部分详细探讨了当前正向刷单行为是否具有刑事可罚性的争议,分别介绍了具有可罚性与不具可罚性的观点和理由,认为具有刑事可罚性的学者主要从刷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严重和刑法规制具有合法性方面进行论证;有关学者认为其不具有可罚性的原因包括刑法的谦抑性和罪刑法定原则的考量。第四部分通过对前文争议的梳理,选择了刷单行为不具有刑事可罚性的观点,并对此观点进行深入分析。分别从四个角度进行探讨,首先,基于网络刷单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其侵害的对象是电商平台的评价体系两方面,阐明该行为的本质是违法行为而并非犯罪行为;其次是根据刑法谦抑性理念,刑法条文并没有对刷单行为做出明确规制,而其他法律法规已经对该行为的行为模式做出了规定,基于刑法的最终手段性,应当保持刑法的审慎和克制;再次,基于罪刑法定原则,无论是司法判例中运用的非法经营罪还是学者们主张的虚假广告罪等罪名,都存在法律适用的问题;最后,探讨了如何运用非刑法方式对网络正向刷单行为进行具体规制。网络刷单行为的产生和发展有其特定因素,该行为是否具有刑事可罚性也应当在准确把握其本质、深入分析网购特征以及坚持刑法谦抑性理念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审慎探究,避免法律适用争议,以兼顾合理性与效益性的方式规制刷单行为,促进电子商务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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