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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主体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金融隐私权理论概述。本部分主要论述两个问题,一个是金融隐私权的概念;另一个是加强金融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性。首先,由于隐私权概念具有一定的模糊性,所以有学者认为通过隐私权路径来保护客户的金融信息利益存有太多的不确定性。其实不然,虽然隐私权尚未有一个明确具体的定义,但是这并不妨碍通过立法的途径对其权利客体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在这方面美国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其次,笔者从三个方面来分析加强金融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性。1、金融隐私权的财产权性质。信息处理技术和网络的发展推动了金融隐私权的产生,它既继承了传统隐私权的人格权属性,同时其本身所具有的财产权属性也更为突出。2、客户弱势地位的加剧。侵害金融隐私权的行为主要发生在客户与金融机构的业务往来中,在这一过程中,信息处理技术被广泛地运用。金融信息处理的技术性直接导致侵害金融隐私权的主体主要为金融信息的收集者和处理者,即金融机构。而且,金融信息遭到侵害的后果就是信息价值的灭失,并且是难以估量的损失。侵权行为的新特征使客户的弱势地位进一步加剧,这就要求加强对金融隐私权的保护。3、银行增强自身竞争力的需求。银行是典型的负债经营的机构,自身信用的维护就显得尤为重要。为了争取更多的资金、最大限度的增强自身的竞争力,银行自身也会在保护客户金融隐私方面给予充分的重视。
第二部分是金融隐私权立法保护的海外制度比较。继承、移植和创新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三个路径。在金融隐私权保护方面,美国和欧盟可谓走在了世界的前列,已经建立了较为系统、完备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本部分首先要介绍的就是美国保护金融隐私权的立法概况,然后将着重墨分析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第五章有关规定。因为,这部法律无论是在金融隐私权理论层面和立法技术层面都颇具典型性,很值得我们在制定金融隐私权保护法时加以借鉴。其次,欧盟金融隐私权立法保护制度。在金融隐私权保护方面,欧盟的保护措施甚至比美国要更为严格。而且,为了适应经济区域化、国际化的发展趋势,欧盟在金融信息的跨境流通方面率先做出了较为完善的规定。再次,美国与欧盟金融隐私权立法保护制度的比较与评析。美国关于金融隐私权的保护是基于自由主义理念,尤其是在金融信息的跨境流通方面,美国更是倡导实现贸易自由主义需求下的信息流通;而欧盟关于隐私权的保护源自一般人格权理论,因而主张更为严格的金融隐私权保护制度。这种严格保护理念在处理金融信息的跨境流通时表现得更为明显,要求信息接收方必须提供符合欧盟要求的“充分有效的”保护标准时才允许信息传递。第三部分是我国金融隐私权立法保护的现状分析。首先,梳理我国有关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现状。关于我国是否有关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目前学界持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是存在隐私权的间接保护规定的。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宪法、民法、刑法三大基本法中根本就没有保护隐私权的规定,所谓的“间接保护说”过于牵强。但又不得不承认的是,在三大程序法和一些改革开放后新制定的法律中法律法规中还是有一些零星的规定。其次,金融隐私权保护的障碍。为什么我国的隐私权理论发展滞后?完善我国的金融隐私权保护可能会遇到哪些障碍?这两个问题之间存有内在的紧密地逻辑关系。通过对它们的回答可以为我们找到不足,同时也可以帮助我们通过一定的立法技术来克服可预见的困难。
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金融隐私权立法保护制度的构想。在本部分,笔者将主要论述三个问题。金融隐私权保护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肯定有一个过程,在此之前如何先行对客户的金融隐私权给予力所能及的保护?笔者将通过对“有效利用金融隐私权保护的现有依据”和“发挥金融隐私权保护的司法救济效力”两个问题的分析给出一些建议。接下来,笔者将会着重介绍“制定金融隐私权立法和构建配套制度”中的四点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