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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在西方国家有着相当长的历史和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近二十年来在我国也得到了快速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制度的日益完善,政府采购规模日益扩大,采购过程更加规范,相关的法律法规也逐步健全。除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政府采购还需作为一种新的财政政策工具,发挥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职能,如保护国内幼稚产业、促进就业、调整产业结构、保护环境等功能。其中的保护国内幼稚产业和促进就业职能与国际贸易自由化趋势产生了很大分歧。为规范各国政府采购行为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政府采购的制度也逐步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政府采购协议》是比较有影响的国际规则之一。作为WTO的诸边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并不要求所有成员国必须参加,但是,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已经成为必然趋势。我国在入世时也承诺将尽快参加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谈判,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还处于初创阶段,2003年开始实行的《政府采购法》与世贸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这就要求理论界对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比较了《政府采购协议》和我国《政府采购法》在目标、原则、采购方式、质疑程序、绩效和开放性方面的差异,借鉴了《政府采购协议》成员国的应对经验。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原则和具体措施。总的来说,在开放政府采购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坚持循序渐进原则、保护本国产业原则和法制化原则。具体的措施如下:1.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支出管理2.强化企业市场主体观念、完善竞争环境3.充分利用协议的优惠条例:保护民族工业、开拓国际市场4.完善国内立法,使政府采购制度与国际规则衔接5.把握开放进度,循序渐进平稳过渡6.转换产业结构,充分发挥国内企业比较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