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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5年《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以下简称《二五改革纲要》)颁布以来,“数目字管理”式的法院考评成为了各级法院落实《二五改革纲要》中关于法院考评的“科学”与“统一”的重点。但实践中“唯数据主义”的倾向实际上对法院提高社会声誉和司法公信力已形成严重掣肘。2014年末,最高人民法院宣布:彻底废除行之已久的对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的考评排名制度,充分彰显了顶层设计者对当前司法改革面临的挑战有了更加清楚的认识和推进改革的坚定决心。由于“唯数据主义”可被视为“逆向选择”理论中所假定的错误信号,本研究将从两个方面展开:1.考察“逆向选择”理论对法院考评的解释力。对“逆向选择”的主要成因和影响进行分析,并对司法管理现有缺陷的主要成因、影响进行比较,如果二者有着极高的契合度,那么就可以认为“逆向选择”理论对司法管理是具有解释力的;2.探讨作为司法管理手段之一的法院考评制度在解决“逆向选择”方面的作用和局限;3.论述经济学对“逆向选择”问题的校正对策对我们改革法院考评的启示。本研究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从产生、发展和意义三个方面展开对当前法院考评进行了概述;对经济学中的“逆向选择”进行了介绍,指出其产生的前提条件——“信息不对称”和消极后果——“劣胜优汰”;通过司法管理中“信息不对称”和市场化理论对“逆向选择”在法院考评中的合用性进行理论上的分析;揭示法院考评中在解决“逆向选择”方面的作用和局限。第二部分首先对法院考评“逆向选择”的基本涵义进行分析。接着,以实证访谈的材料为基础,对当今法院考评中“逆向选择”的样态进行检视。文中列举了调撤率、执行率、发回改判率、结案率、陪审率等作为法院考评“逆向选择”具体表现的观察点,并总结出法院考评“逆向选择”具有复杂性和规律性;从法院考评中的“唯数据主义”、“信号失真”、“信号发送主体错位”、“信号发送过程封闭”四个方面展开,对法院考评“逆向选择”的主要成因进行分析;从直接和间接两个方面论述了法院考评“逆向选择”的危害。第三部分在分析我国法院考评“逆向选择”的核心特征、主要成因和危害后,结合前人关于校正“逆向选择”的“分离均衡”和“信号传递”,从制度和技术层面提出法院考评中的“逆向选择”的校正进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