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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类似商标纠纷屡屡发生,其中不乏商标的恶意侵权行为,但是也存在着很大一部分商标合法共存行为。随着《商标法》的修改,我国首次明确了“正当使用”的具体情形,这也成为了此次修改《商标法》的一大亮点,新增明确规定保护在先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即第59条第二款规定“商标的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之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的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是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这一新增亮点虽然在商标共存立法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是在很多领域还是处于空白的阶段,混淆理论作为商标共存的前提也未被纳入到法律体系中,司法实践中对于商标共存的界定也相对混乱。但是纵观我国商标使用市场以及法律制度的发展,将商标共存纳入到法律框架中时机相对成熟,并且引入商标共存对于保护商标使用人和商标专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稳定市场以及解决类似商标共存纠纷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的框架分为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包含:第一部分:商标共存基础理论研究。基本理论研究主要包含商标共存的概念、与几个相关概念的对于、产生的原因以及存在的情形。通过商标共存基础理论的梳理,明确商标共存的内涵,为下文的撰写以及框架的展开奠定了基础,也希望通过商标共存基本理论的探讨为读者铺土夯石,打开一扇通往明晰商标共存理论的大门。第二部分:比较视野下的商标共存研究。这一部分主要探讨了美国1946年《商标法》、英国《商标法》、中国香港《商标条例》、《联邦德国商标法》、日本《商标法》以及中国台湾地区“商标法中相关的商标共存规定,通过世界各个主要国家和地区商标共存立法的研究总结出世界各个主要国家商标共存的模型选择。通过梳理了解很多国家和地区对于商标共存都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各个国家和地区通过立法的明确规定保护善意商标使用人和商标专用权人的利益,对于我国在商标共存立法以及空白的弥补具有很大的借鉴意思。第三部分:我国商标共存司法实践现状分析。我国在商标法立法以及第三次商标法修改上虽然未引进商标共存的概念,但是在很大程度上肯定了“在先使用”的权利,在具体的案件审判中曾有不少被判定为合法共存的前例。通过对一些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梳理,比如“鳄鱼”商标案、“张小泉”商标案、“散列通”商标案以及“鸭王”商标案都是法院通过善意认定,最终形成商标共存的案件,“良子”商标案、“恒生”VS“恒升”商标案、“UCG”VS“UGG”商标案都是包含商标共存协议的案例,以期总结出隐藏在案例背后的考量因素。通过对比世界主要国家的相关立法找出我国在裁判中的缺陷,并提出相关的建议。第四部分:商标共存引入我国商标法的制度构建。这一部分通过对于商标共存的合理性以及合目的性出发探讨了商标共存引入我国商标法的制度构建。希望通过本部分的探讨可以明晰商标共存的立法脉络,发现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期望对相关的司法实务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