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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对自然环境的改造,干扰和破坏了地球生物圈的动态平衡,造成愈来愈严重的全球性生态危机,导致传统的法律框架和法学理论难以应对这种变化了的社会现实。为了解决环境问题,各国纷纷颁布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使环境法从传统法律体系中分离出来,逐渐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门类。中国的环境立法始于1973年,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体系和规模,但是,中国现行的环境法律在应对生态危机时,暴露出许多问题和缺陷,环境法治难以实施。
本文通过对中国公众环境思想的历史分析和对中国环境法治实施条件的考察,以伦理价值观为分析工具,揭示了中国环境法治的困境在于缺乏环境伦理的内部支持,中国环境法要获得真正的发展,必须加强环境法实施机制的理论基础研究。可持续发展伦理观提出以前,各种环境伦理观对中国环境法产生了积极影响,可持续发展伦理观的确立,为全面审视中国已有的环境法理论与实践,创设新的环境法理论奠定了认识论基础。可持续发展伦理观,既是人类在寻求解决环境问题的道路上形成的新思维,又是人们实施环境法所要追求的理想目标。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全球的实施,对环境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它要求以“生态和人类共同利益”为中心,以“环境公平”和“环境安全”为价值取向,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实现人类社会的持续发展。理论和实践证明,中国环境法需要一场全面的变革,变革的目标是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法治。
本文采用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应用生态法学、生态哲学、环境伦理学,生态经济学等学科的基本知识,以法律和伦理的关系为切入点,从环境法治的伦理基础和价值取向,来探讨和研究中国环境法治,进而对现阶段中国环境法治难以实施的原因作了回答。本文追溯了人类伦理观从“人类中心主义”到“非人类中心主义”,再到“可持续发展”的演变过程,分析了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对环境的现实危害,指出了现行中国环境法价值取向的局限性,论述了可持续发展伦理观对中国环境法治的伦理基础和价值取向的影响,并对建立可持续发展的中国环境法治的可能选择与策略作了初步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