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2005年至今,我国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数量已经连续十几年呈递增状态,当下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已经十分普遍。夫妻债务纠纷能否妥善解决,涉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已经成为涉案当事人的关切,尤其是以个人名义举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更是成为涉案当事人的核心关切,吸引着社会公众的目光。个人名义举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与各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能否妥善息诉止争事关我国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在个人名义举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过程中,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是重中之重,直接影响最后的债务性质判定。然而,由于婚姻债务纠纷案件通常存在证据信息难以被第三人获取、非举债配偶方对举债情况缺乏了解等现实问题,无论是债权人还是非举债配偶方,两者在获取证据信息时都存在一定困难,致使夫妻债务纠纷难以妥善解决。对此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司法实务中也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针对相关举证责任进行研究,从理论意义讲,能够推动我国相关立法完善;从司法实务看,可以帮助法院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获取有利证据信息推定案件事实,明确各方涉案主体权利与义务。本文采取历史分析法、文献分析法、实证分析法、价值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紧紧围绕夫妻债务纠纷中“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标准这一主题展开,在研究国内外相关文献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务中的实证分析,从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层面探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标准,进而从范围界定、考量因素、排除事项、举债金额界定等方面明确“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标准的判定要素,最后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标准下对当前夫妻债务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进行重新设计。针对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具体范围,应当结合社会观念与民众生活习惯,适当借鉴比较法的经验,通过设置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目的,以及在达成目的过程中,其是否使用了合法手段两方面,综合分析界定。在此基础上,也要对“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做出适当限制,将对家庭日常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等交易类型排除在外。针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举债金额临界点确定,可以大致参照所在省份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五倍、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七倍数额,再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与家庭收入情况等综合考虑。针对个人名义举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可以依照“四步论”方案进行。具体来讲:第一步,明确债务类型;第二步,法律要件说适用判断;第三步,推定规则下前提事实认定;第四步,合理分配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