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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其存在的历史由来己久且在现代发达的金融社会中依旧存在,在当下社会仍然很活跃。并且,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高利借贷在最近几年呈现出日益繁荣的趋势。然而,由于我国对民间高利借贷的尚无完善的法律规定,导致在实践当中对民间高利借贷纠纷的司法干预出现混乱的状况。本文从实践的角度出发,以温州地区民间高利借贷司法干预的实践和尝试为研究视角,推导出对民间高利借贷纠纷进行司法干预的机制设想。本文第一部分是对民间高利借贷一般性理论概况进行介绍。该部分对民间高利借贷是什么开始展开,对民间高利借贷的涵义和类型、民间高利借贷的特征等若干基本问题予以分析说明。本文第二个部分是对我国民间高利借贷形成原因及表现形式分析。本部分首先对民间高利借贷形成原因进行分析说明;其次,分析了民间高利借贷的利弊;最后,对民间高利借贷表现形式及发展趋势作简要论述。如此,笔者认为,随着民间高利借贷行为的不断蓬勃发展,又加上我国法律对此问题规制不够,必然会因其引起的众多的法律纠纷。第三部分在温州地区民间高利借贷实践的基础上对司法干预民间借贷纠纷面临的问题进行思考。该部分首先对温州民间借贷发展现状进行介绍,然后用温州地区有关民间高利借贷事实情况作为基础推导分析温州地区民间借贷危机,最后,在前面两个方面的基础上,笔者分别从法律角度、经济利益角度、社会和谐角度出发重点分析论证了对温州地区民间高利借贷司法干预的必要性。本文第四个部分是对温州地区民间高利借贷纠纷中司法干预引发的思考。本文该部分,笔者从温州地区某典型民间高利借贷案例入手来分析司法干预民间高利借贷问题。在此,笔者提出了对认定高利借贷合同有效成立与高利借贷活动违法性的冲突;仅对未支付利息采取四倍利率“红线”限制无法满足新形势下的司法干预要求;司法干预缺少法律层面上的统一等问题的思考。本文第五个部分是笔者对完善司法干预法律制度的构想。在该部分,首先对什么是司法干预以及司法干预的特点进行分析说明,并对国外司法干预模式、我国港台地区干预政策以及国内有关民间高利借贷的主要民事法律制度进行简要介绍。在此基础上,笔者对温州地区民间高利借贷司法干预的实践经验进行了总结,认为对民间高利借贷进行司法干预时应当确认民间高利借贷存在的合理性;突出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坚持平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利益;推广温州地区司法干预调整已支付高息的做法,强调司法干预的主动性。最后是对完善司法干预民间高利借贷纠纷的若干意见。笔者认为,为更科学合理的对民间高利借贷纠纷进行干预,首先应当尽快出台《民间借贷通则》;其次在目前阶段可以通过先行发布司法解释,为司法干预提供准确指引;再次要构建多层次的民间借贷监管体系和合理的监管模式;最后还应当延长司法干预外延,与金融监管机构搭建良好联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