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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生态问题日趋严重,不仅威胁着人类的根本利益,也成为制约转型期中国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究其原因,既有企业对经济利益的追逐、政府产业布局不合理等原因,也同环保部门的失职有关,但还有一个原因不可忽视,即目前我国环境刑事立法对生态的保护不力。现有环境犯罪处罚范围的狭窄,环境刑法保护对象的缺失,环境刑罚处罚手段的单一、薄弱等等,实际上都同我们对环境犯罪客体的认识还停留在较低层面息息相关。由此本文立足于生态的本质属性和对人类社会的价值,通过建构刑法生态法益的理论,基于刑法生态法益的价值取向,试图加强刑法对生态的全方位保护,为环境刑事立法提供一种价值导向,并结合域外的先进环境刑法立法理念、技术,提出完善我国环境刑法的诸多建议。全文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有关环境犯罪客体的不同学说,在此基础上对各种学说进行理论述评,比较得失,指出即便是当前大多数学者赞同的环境权说亦存在不合理性,进而为本文找到立论基础——环境犯罪的客体应是生态法益。第二部分主要是建构刑法生态法益的理论。该部分在阐述法益的逻辑起点、历史沿革、主要内容以及刑法法益的生成机理上的基础上,对生态法益进行了界定,分析了其性质、主体、内容等,为刑法保护生态法益提供理论的支撑。并进一步将生态法益建构到刑法中,提出了刑法生态法益的概念,总结了刑法所要保护的生态法益种类,并据此分析了刑法生态法益应有的法律本位,指出了刑法保护生态法益应坚持的立法价值,从而为环境刑事立法提供正确的立法理念。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生态法益刑事立法的现状与不足。通过对建国以后保护生态的刑事立法进行梳理和分析,明晰其存在的不足主要在于立法理念的落后、生态法益刑法保护范围的狭窄、环境犯罪犯罪构成的不足以及环境犯罪刑罚和非刑罚措施配置的缺漏等方面。第四部分针对当前我国生态法益刑事立法存在的问题,借鉴部分国家和地区中刑事立法的合理做法,提出以下立法修正建议:一是刑事立法应重点保护生态法益,将环境犯罪独立成章;二是扩大刑法生态法益的保护范围,增设环境犯罪相关罪名三是有必要确立环境犯罪的危险犯,适度引入严格责任;四是调整部分环境犯罪的自由刑,完善罚金刑且增设资格刑;最后应基于生态恢复的理念引入限期治理的非刑罚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