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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进步,信用信息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推进的背景下,行政信用工具在维护社会信用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公共信用惩戒是行政信用监管工具的核心,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公共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评价和使用为基础,通过信用记录和信用信息的公开,行政机关对失信主体相关行为或权利予以约束和限制的综合监管措施。公共信用惩戒作为一个新概念,在内涵及认定等问题上还不甚清晰。由于目前尚未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信用惩戒作出规定,缺乏统一标准和上位法依据,实践中也存在设定主体及惩戒措施的泛化,实施中的滥用、扩大化等问题。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角度而言,公共信用联合惩戒具有强有力的威慑力,在惩治失信、维护社会信用秩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是从公法原则和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的角度而言,其应当在禁止不当联结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等法律原则下规范运用。本文从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入手,对公共信用联合惩戒制度进行探究。引言部分对我国信用制度进行了阐述,明确本文的研究内容为行政信用监管工具核心的公共信用惩戒制度。文章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问题的提出:基于高铁“霸座”事件。该部分从高铁“霸座”事件出发,对该事件引发的社会讨论及法律问题进行阐述。第二部分是公共信用惩戒的界定及法律属性。该部分内容包含公共信用惩戒的概念界定,法律属性的学理观点,基于司法案例的整理分析以及小结四个方面,明确公共信用惩戒的定义及法律属性。第三部分是公共信用惩戒类型化整理与设定。该部分对失信行为、失信惩戒的类型进行了整理,提出不同类型的公共信用惩戒需遵循不同的设定规则,对信用惩戒与《行政处罚法》的衔接进行了阐述。第四部分是公共信用联合惩戒与禁止不当联结原则。该部分首先对公共信用惩戒中的联合惩戒进行了说明。结合行政法上的禁止不当联结原则,联合惩戒行为存在违反禁止不当联结原则的表现,提出应当以比例原则对联合惩戒进行规制。第五部分是公共信用联合惩戒的实施程序。该部分从法定程序的缺漏、正当程序原则的贯彻对公共信用惩戒的实施程序进行阐述。第六部分是公共信用联合惩戒的内在要求:信用修复。该部分对信用修复制度的实质、现状、主体和条件以及程序和方式进行了具体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