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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世纪70年代末,澳大利亚、瑞典、美国等国家都纷纷开始了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尝试,建立起专司环境案件的审判机构,这一趋势逐渐在世界范围内展开。这些审判机构在审理环境案件中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大大完善了环境司法制度。2007年,我国第一批真正意义上的环保法庭——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挂牌成立。自此,我国开始了对环保法庭的积极探索。目前,全国有超过12个省(直辖市)相继设立了环保法庭,这些环保法庭在处理环境案件中发挥了独特的优势:环保法庭具有专司环境案件的机构,专业处理环境案件的法官以及支撑环境案件审理的规章制度。但同时它也逐渐暴露出一些诸如设置的法律依据不足、法庭利用率不高、法官的环境专业综合水平欠缺等先天性的缺陷。通过对国内外环保法庭设置情况的对比分析,阐述我国设置环保法庭的必要性和困境。在充分肯定了环保法庭积极作用的基础上探讨了其理论基础,提出了完善我国环保法庭制度的构想,包括完善配套的法律制度、认定原告的主体资格、确立明确的受案范围、完善科学的裁判规则、构建合理的审判程序等。在此基础上跟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公众参与制度、专家证言采信制度、环境司法工作人员培训制度、环保法律意见书提前介入制度以及环保案件回访制度等配套机制,以此保障我国环保法庭的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