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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算法与人工智能的发展日新月异,科技正在为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诸多便利。大数据与信息科技的市场化应用,在激发商业繁荣和发挥竞争机制潜能的同时,自2018年起,也引爆了以“大数据杀熟”为代表的负面现象的频发。“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本质是互联网平台过度收集和不当使用消费者个人数据的数据滥用行为,它所侵犯的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现阶段互联网平台利用大数据技术获取用户数据的成本较低,加之我国相关立法尚不完善,互联网平台为在激烈竞争的互联网领域存活,置伦理道德于不顾,采取不光彩的手段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虽然目前我国对“大数据杀熟”的实际监管难度大,但从长远和可持续角度看,国家在支持互联网经济、数据经济发展的同时,非常有必要对消费者个人权益保护的期待予以回应。面对上述规制困境与需求,本文希望从“大数据杀熟”现象出发,在弄清“大数据杀熟”运作模式的基础上,以网络社会语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殊角度来讨论“大数据杀熟”法律规制的可行性。除绪论和结语外,论文主体分如下四个部分:第一章提出问题。首先,通过对2018年来陆续爆出的“大数据杀熟”热点事件的梳理,总结出“大数据杀熟”的现象及其成因和行为特征;其次,以“大数据杀熟”行为的表现形式,确定“大数据杀熟”的运作模式,为后续分析“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性质奠定基础;最后,通过对“大数据杀熟”行为危害的分析,说明对“大数据杀熟”行为予以规制的必要性。第二章“大数据杀熟”引发的法律问题。由于影响“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因素较多,所以学界对“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性质、侵害消费者何种权益以及通过私法还是公法对行为进行规制存在争议。本章以“大数据杀熟”的行为特征为基础,论述了“大数据杀熟”行为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无法被界定为价格歧视和价格欺诈的理由,并提出“大数据杀熟”系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及公平交易权的数据滥用行为,从公法私法相结合的经济法角度规范“大数据杀熟”行为更为可行。第三章“大数据杀熟”法律规制的可借鉴经验。通过对美国、欧盟依法规制“大数据杀熟”经验的梳理,发现“大数据杀熟”的监管应重视对其行为而非后果的审查,确立个人数据权利、明确互联网平台对数据用途和算法的披露义务可以起到规制“大数据杀熟”的效果。第四章完善“大数据杀熟”行为法律规制制度的建议。综合上述分析,从中国实际出发,明确以“技术治理”为核心的数据立法+专门监管新模式,探讨了拓展消费者知情权的时代外延、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丰富行政监管手段等为主要内容的“大数据杀熟”法治应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