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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PPP在国内可谓为迎来了一个春天,全国各地PPP项目开展得热火朝天。PPP模式的最大特征就是在原本应当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领域引入了社会资本,且在整个PPP项目中,社会资本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因此,PPP项目的首要任务便是选择一个合适的社会资本合作伙伴。然而,关于PPP的相关立法却没有及时跟进,因此PPP项目必须使用现有的采购制度选择社会资本合作伙伴。在所有选择途径中,政府采购方式被认为是最适合也是最接近PPP项目采购的选择方式。关于PPP项目的采购,发改委、财务部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征求意见稿)》中均明确PPP项目采购应该适用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从国外PPP项目的采购经验看,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及国际组织也将PPP项目采购纳入了政府采购的范围。然而,PPP项目采购和传统的政府采购虽然在主体、采购对象、权利义务配置等各方面均有相似之处,但是PPP项目相较于传统的政府采购具有复杂性、长期性以及不确定性的特点,对传统的政府采购制度造成了冲击和挑战,因此,直接适用传统的政府采购制度必然会产生“水土不服”的情况。PPP项目采购需要根据自身的特点,在原先政府采购法的基础上进行创新,以做好与政府采购制度的有效衔接。这其中,最大的创新之处便在于引入了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机制。财政部的[2014]214号文《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磋商管理办法》)和财库[2014]215号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PPP办法》)中创新地提出了一种新的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根据《磋商管理办法》第二条: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后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的候选名单中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1该采购方式引入了两阶段采购模式,即“先明确采购需求、后竞争报价”的模式,并在采购过程中引入物有所值评价标准作为采购的指导目标。竞争性磋商与其他传统的政府采购方式相比,具有灵活性、适应性、遏制低价竞争2等优点,更加适应PPP项目长期性、复杂性的特点,可以很好地弥补PPP项目特点对传统政府采购方式造成的冲击,因此建议将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作为PPP项目采购的主要方式。本文的第一章介绍了PPP项目使用政府采购的可行性,并从立法可行性及学理角度分别进行了分析。第二章从介绍PPP模式的特点开始,结合传统政府采购的特点分析了PPP项目的特点对传统政府采购制度的冲击与挑战。继而引入第三章的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机制,该创新机制可以弥补PPP项目采购过程中对传统政府采购造成的冲击,能够很好地适应PPP项目采购的特点;随后第四章介绍了与竞争性磋商相类似的制度:欧盟的竞争性对话以及美国的磋商采购程序的详细内容,进行比较。第五章根据《磋商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构架了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机制的具体流程,提出了对于竞争性磋商制度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