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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生育,从字面意思来看即代替他人怀孕生育。不孕不育是困扰着个人幸福、影响家庭和谐稳定的一个重大问题。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出现和发展为不孕不育人群带来了福音。然而有相当一部分不能生育的家庭中,是因为妻子无法怀孕或者患有不适合怀孕生育的疾病而导致无法拥有子女的,于是作为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延伸,代孕技术应运而生,并迅速发展,形成了一个全球性现象,并引发的广泛的讨论。 一直以来,我国都是人口大国,高基数和高增速为过去30年的经济迅速增长提供了人口红利支持。但是在2000年以后,我国开始进入老龄化社会和人口低速增长期。在过去的十余年中,中国在保持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却在加剧。不育人群的规模不断扩大,可供养育的孩子供求严重失衡,以代孕、收养等非传统方式来组建家庭,是这些人群的重要选择之一。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出虽然给不孕不育的人群带来福音,但是同时也猛烈撞击着传统的道德观念,对现有法律制度也造成了巨大的冲击。目前我国没有一部专门针对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所做的立法规范,在这种背景下,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代孕这种行为进行法律思考,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拙见。除引言外,本文共分为三部分。 本文首先以发生在上海的罗荣耕、谢娟如诉陈莺监护权、抚养权关系一案为例,由判决结果引发出案例的争议焦点问题,并进一步的引中和分析,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 其次,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本文讨论了代孕行为的合法化、代孕协议的效力和代孕情形下亲子关系的认定问题,并对本案判决所存在的问题予以了分析。国外关于关于代孕问题的立法规定,主要分禁止和承认代孕的合法性两种态度,笔者认为认为有限的开放代孕承认代孕行为的合法性更适合我国,承认代孕行为的合法性能保障不孕夫妇的生育权,也更有利于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而代孕协议则是代孕活动能否顺利进行并实现目的的一个基础,笔者对比分析了域外关于代孕合同的立法规制,主要对比分析了关于代孕协议主体资格的限制性规定,在此基础上剖析了本案判决存在的问题以及对我国立法的借鉴意义。代孕情形下的亲子关系认定,域外主要有收养模式、契约模式和法定模式三种,笔者在对案例判决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后,认为以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制度和民众接受程度上来讲,收养模式更具优越性。 最后,针对本案判决所存在的问题,本文进一步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进行了分析。 重点探讨了如何有条件的承认代孕行为的合法化、如何规范代孕协议的签署及其内容以及如何确定代孕情形下的亲子关系认定等。认为我国应有条件承认代孕行为,这不仅是对代孕母身体权的尊重,同时也是对不孕夫妇生育权的保障,还是对子女利益的最大保护;代孕协议应当重点写明代孕母和委托方的义务和违约责任;代孕子女的亲子认定规则应坚持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由委托方向法院提出婚生子女确认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