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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是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中出现的一个特殊群体,是被农村和城市双重排斥的边缘化群体。失地农民在就业、子女教育、养老保障等方面明显处于劣势地位,客观上需要国家在政策上给予倾斜、法律上给予特殊保护。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失地农民以每年超过500万人口的速度急剧增长,在家庭养老保障功能被严重弱化的时代背景下,失去了土地的根本保障,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日益凸显出来,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体系,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难题,是缩小贫富差距、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需要;是缓和社会矛盾、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应有之义。论文分四个部分对我国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设展开探讨。第一部分介绍我国失地农民的生存和发展现状。主要包括失地农民问题的出现、失地农民的生活现状、就业现状和家庭负担现状,由此引出失地农民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为文章第二部分论证必要性作了铺垫。第二部分论证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建设的必要性。首先从一系列重要理论中寻找支撑,这些理论主要是边缘化理论、需求层次理论、公平正义理论、市场失灵理论,其次从现实需要方面着重探讨了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建设对统筹城乡社保体系、源头上解决“征地后遗症”、缩小贫富差距的重大意义。第三部分着重介绍了我国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实践。考虑到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总体较低,地区不平衡性明显,尚不具备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条件。中央鼓励地方立足本地区实际开展试点工作,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做法有: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纳入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立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纳入小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纳入商业养老保险体系。试点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暴露出不少问题。论文对这些模式作了详细介绍,并对各自的优缺点进行了评述。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和精华所在,属于解决问题、提出对策的部分。首先确立了我国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包括广覆盖与有弹性原则、政府主导与责任分担原则、多元化原则、自愿性与强制性有机结合原则、可持续性发展原则;其次对主体制度进行设计,包括厘定养老保险主体、拓宽养老基金筹集渠道、加强基金运营监管以确保基金保值增值、设计农保和城保的接口以统筹城乡社保体系;最后对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提出建议,主要包括户籍制度改革、土地流转制度改革、就业培训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商业保险的参与、房屋养老暨反按揭制度的研究和落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