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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犯罪未成年被害人是指遭受性侵害的未满十八周岁的被害人,未成年被害人由于身心发育不成熟,对事物的认识还不完善,在遭受性侵害之后不仅会出现身体上的损伤,更严重的是精神上的损害,而且精神上的损害往往会伴随其一生。但是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却只规定了被害人的物质损害赔偿请求权,而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排除在外。各种社会力量也没有对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给予足够的重视,性犯罪未成年被害人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建立性犯罪未成年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对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进行经济补偿和心理救助是对被害人人权的保障,也是国际社会确立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要求,更是国家应尽的责任,而且我国目前已经具备了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经济实力,我国的国家财政完全有能力支撑性犯罪未成年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运行。本文将对性犯罪未成年被害人的权利保护现状进行描述,并在分析建立性犯罪未成年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基础上,对性犯罪未成年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建立提出自己的构想,而且根据性犯罪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性强调国家补偿的方式应当具有多样性,不仅包括经济补偿还应当包括心理救助。论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个部分对性犯罪未成年被害人以及性犯罪未成年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相关概念和特征进行介绍,指出性犯罪未成年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害具有多样性,不仅包括身体上的还包括精神上的,而且近年来我国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发生率很高且被害人年龄越来越低,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现状堪忧。第二个部分介绍我国目前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现状。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虽然赋予了被害人物质损害赔偿请求权,规定被害人可以要求被告人对自己遭受的物质损失进行赔偿,但同时也规定精神损害不能要求赔偿。而且司法实践中很多被告人虽然被判决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但是因为种种原因这些赔偿最终没有落到实处,被害人的损失还是无法得到弥补。各地陆续展开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也没有对性犯罪未成年被害人给予足够的重视,社会上虽然有一些公益组织重视性犯罪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但是这些组织的力量又是十分有限的。从总体上来说,性犯罪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还是没有得到足够的保护。第三个部分论述建立性犯罪未成年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根据社会契约理论,国家垄断了惩罚犯罪的权利,就应当保护公民不受犯罪行为的侵害,当犯罪行为实际发生时就说明国家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因此就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建立国家补偿制度对性犯罪未成年被害人进行补偿是国家承担自己责任的一种方式,而且对被害人进行国家补偿也是保障被害人人权的重要内容,还是儿童利益最大原则的要求。鉴于此,我国确有必要建立性犯罪未成年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随着被害人学在我国的发展,我们已经具备了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而且我国经济实力也在不断增强,各地也陆续展开了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试点工作,为国家补偿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经济基础和实践基础。第四个部分提出了建立性犯罪未成年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设想。提出了补偿原则、补偿对象、补偿机构的设置、补偿资金的来源、补偿的方式以及立法模式。而且针对性犯罪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性,强调补偿方式应当具有多样性,包括经济补偿和心理救助,并对经济补偿的条件、机构以及程序进行了论述,还对心理救助的主体和方式阐述了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