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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一个案例出发,提出案例中所涉及到的主要问题,分别是聚众斗殴罪构成中斗殴故意的界定问题、“聚众”的理解和认定问题、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界定问题、“持械聚众斗殴”中的“持械”问题、聚众斗殴罪的转化问题以及聚众斗殴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区别问题,然后再分别对上述问题进行阐述分析,并且根据分析得出在此案例中的适用结论。 第二部分阐述了对聚众斗殴罪中斗殴故意的界定。斗殴故意是指行为人需认识到双方都有实施殴打的行为,且双方的聚众斗殴行为会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一方具有斗殴故意是认定对方斗殴故意成立的前提,构成聚众斗殴罪在主观上斗殴双方都必须就有斗殴故意。 第三部分阐述了对聚众斗殴罪中“聚众”的理解和认定。是否构成“聚众”是由司法机关依据法律对行为人一方的整体进行判断,一方行为人的人数只要满足三个人的要求,就应当认定为“聚众”。“聚众”一般表现为“纠集”、“聚合”和“结伙”。同时笔者认为“聚众”不应当要求具有对合性,即只要斗殴一方人数达三人以上即可构成此罪。 第四部分阐述了对聚众斗殴罪中“首要分子”及“积极参加者”的理解和界定。一般认为聚众斗殴犯罪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应当认定为“首要分子”,但对于纠集者则要区别对待。对“积极参加者”的认定则应当同时考虑其犯罪行为在聚众犯罪中的作用大小以及行为人参与犯罪的主观恶性轻重。同时笔者认为聚众斗殴犯罪中存在主从犯之分,其中“首要分子”肯定是主犯,而其他积极参加者则应视其作用大小区分。 第五部分阐述了对“持械聚众斗殴”的理解和认定。首先笔者认为在认定是否为“械”时,应看此物在实际斗殴中是否起到了“械”即斗殴器械的作用,在聚众斗殴中能否当作凶器使用。而对“持械”的界定也列举了一些特殊情况加以分析。此外,笔者也对事先参与预谋和事先未参与预谋的未持械人员的处罚问题进行了分类阐述。 第六部分阐述了聚众斗殴罪的转化问题。转化的前提条件为:必须有聚众斗殴的客观事实存在;行为人须构成聚众斗殴罪;重伤、死亡的结果必须发生在聚众斗殴的过程中。转化行为人主观故意应当采取“主客观共同条件说”,行为人在实施聚众斗殴犯罪行为时,须考虑主观故意才能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同时本文还对转化犯罪的主体,即“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问题进行了分类阐述。 最后本文阐述了聚众斗殴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问题。具体分为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聚众斗殴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聚众斗殴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