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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在贵州省贵阳市召开了国际大数据产业博览会,习主席在向会议致贺中指出,以大数据、人工智能和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给经济发展、国家管理、社会治理和人民生活带来重要影响。数据规模已然呈爆炸式增长,大数据时代悄然来临。大数据时代,企业数据所包含的经济价值不断显现,数据竞争也愈加激烈,大数据资源的利用己经成为各方争夺的焦点。但企业数据的法律属性存在争议,企业大数据财产权利的归属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要想更好的发挥大数据资源的优势,就必须对企业数据所有权客体等相关基本理论予以确定。对数据所有权的客体这一部分则会首先探讨数据作为权利客体的范围确定。通过对数据所有权的定性把数据分为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和政府数据,以此来界定本文所讨论的企业数据的范围,对企业数据的权利界定以及权利内容予以明确,企业大数据的初始财产权利应当由大数据收集人、控制人所享有,但是要对其权利行使进行合理限制。明确数据权归属,区分出企业数据这一特殊数据类型,从而制定出相应的规定保护企业数据的发展。由于数据交易的频繁发生,可得出企业数据的经济性、可转让性和可特定性等具备财产权化的法律特征。
其次对数据的定性,主要会对学界内的一些观点来进行阐述分析,结合企业数据财产权化的法律特征,引出本文的观点即数据的财产属性。大数据背景下,数据经济纠纷越来越多,近年来关于数据纠纷的案例逐年攀升。因为我国对此的相关立法比较欠缺,司法保护实践不足导致企业数据权利无法得到保护,信息泄露严重,第三方对所受让的企业数据进行滥用,导致数据经济市场秩序混乱。并且由于缺乏规范企业数据交易的相关法律,导致不能保护企业数据的财产权利,侵犯企业数据权利的案件频频发生,出现一系列法律纠纷和经济风险。如企业数据财产权利性质不确定、数据分类模糊、交易规则混乱等,此局面亟待整治。接着通过借鉴美国和欧盟的相关立法经验,分析两种模式的优势和不足,并且根据我国国情,总结出适合我国的保护模式,即行业自律和统一立法相结合的模式。
最后谈到对企业数据财产权的民法保护问题。明确企业数据各方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其中数据所有者即企业对数据的使用规则与限制,数据来源者的隐私权保护即个人对数据的权利界定,企业数据受让方即第三方对数据的使用边界。明确侵犯企业数据财产权的具体内容,即企业数据侵权的构成要件,如侵害数据财产权的具体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归责原则、因果关系等。明确规定惩罚规则和标准,使企业数据财产权的保护做到有法可依,保护企业的财产利益。采取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双重手段来维护企业的数据权利,顺应国家民法典编纂的趋势以及对数据保护的重视,在发展大数据的背景下构建企业数据财产权的民法保护制度和相关措施。
首先要想更好的发挥大数据资源的优势,就必须对企业数据所有权客体等相关基本理论予以确定。对数据所有权的客体这一部分则会首先探讨数据作为权利客体的范围确定。通过对数据所有权的定性把数据分为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和政府数据,以此来界定本文所讨论的企业数据的范围,对企业数据的权利界定以及权利内容予以明确,企业大数据的初始财产权利应当由大数据收集人、控制人所享有,但是要对其权利行使进行合理限制。明确数据权归属,区分出企业数据这一特殊数据类型,从而制定出相应的规定保护企业数据的发展。由于数据交易的频繁发生,可得出企业数据的经济性、可转让性和可特定性等具备财产权化的法律特征。
其次对数据的定性,主要会对学界内的一些观点来进行阐述分析,结合企业数据财产权化的法律特征,引出本文的观点即数据的财产属性。大数据背景下,数据经济纠纷越来越多,近年来关于数据纠纷的案例逐年攀升。因为我国对此的相关立法比较欠缺,司法保护实践不足导致企业数据权利无法得到保护,信息泄露严重,第三方对所受让的企业数据进行滥用,导致数据经济市场秩序混乱。并且由于缺乏规范企业数据交易的相关法律,导致不能保护企业数据的财产权利,侵犯企业数据权利的案件频频发生,出现一系列法律纠纷和经济风险。如企业数据财产权利性质不确定、数据分类模糊、交易规则混乱等,此局面亟待整治。接着通过借鉴美国和欧盟的相关立法经验,分析两种模式的优势和不足,并且根据我国国情,总结出适合我国的保护模式,即行业自律和统一立法相结合的模式。
最后谈到对企业数据财产权的民法保护问题。明确企业数据各方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其中数据所有者即企业对数据的使用规则与限制,数据来源者的隐私权保护即个人对数据的权利界定,企业数据受让方即第三方对数据的使用边界。明确侵犯企业数据财产权的具体内容,即企业数据侵权的构成要件,如侵害数据财产权的具体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归责原则、因果关系等。明确规定惩罚规则和标准,使企业数据财产权的保护做到有法可依,保护企业的财产利益。采取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双重手段来维护企业的数据权利,顺应国家民法典编纂的趋势以及对数据保护的重视,在发展大数据的背景下构建企业数据财产权的民法保护制度和相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