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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是民事执行制度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执行难”问题在执行实务领域炙手可热、尾大不掉,囿于直接强制执行自身的局限,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措施遂在司法实务中有了广阔的应用舞台。在不侵犯被执行人基本人权的大前提下便捷、高效的达到执行要求,是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设计的初衷和终极目标。然而,在实践中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并没有被应用的张弛有度、游刃有余。在发挥其在执行层面固有的便捷性之余,事实上在相当的程度上侵犯了被执行人之基本权利。因此,对于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边界问题进行合理的界定与研究,就显得异常重要。
我国的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在种类构成上较为复杂,由于理论层面研究的欠缺,加之立法层面的不完善,在适用情形、适用范围等方面缺乏一个系统完善的通用标准,导致间接执行措施在适用环节上出现紊乱、甚至不协调的境地,继而对于被执行人的基本权利造成相当程度的损害。在具体的执行实践中,执行法院应当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作合理考量,既要保障申请执行人固有诉求的实现,也要兼顾被执行人的基本权益不被无端侵害。
本文在绪论和结语之外,在结构设置上大致分为以下部分:
第一部分,提出论述对象,即我国的民事执行间接强制措施,从其基本理论出发,探究其基本的内涵界定,以及所具有的法律特征以及基本属性。同时,进一步明确并厘清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措施适用的基本理念。此外,对域外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制度作出进一步考察。
第二部分,基于我国时下执行问题的日益凸显和整个社会对于执行问题的重大关切,立足于我国当下的民事执行间接强制措施的司法现状,主要介绍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正所谓“花开两朵,各表一枝”,对于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措施也应当一分为二的看待,既要看到其进步的一面,也要认清其不足之处。具体来讲,明晰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措施下辖的“子措施”类别,分析得出我国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取得的重大进步,具体表现为“府院联动”,即政府发动社会各界力量,与人民法院强强联手、雷霆出击惩治“老赖”,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不足之处在于各种民事间接强制措施之间在适用层面缺乏可操作性,缺乏程序意义上的控制,没有一个明确的限定标准,由此导致在执行实践中间接强制执行措施适用上的紊乱。
第三部分,走到执行环节,乃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收官之作。故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司法裁判权威得以彰显,皆立足于民事执行环节的顺利推进。本部分着眼于对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边界以及适用范围进行全面的考察。具体而言之,立足我国执行实际,从维护人民法院裁判权威和保障债权人既得利益实现这两个方向出发,去研讨、阐述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边界对于执行工作的应有之义。针对间接强制执行措施,明确提出了其并非只是起到次要、辅助性的作用,对学界普遍由来已久的传统观点提出质疑,间接强制执行与直接强制执行两种执行方式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良性互动过程,从而对整个论文的主旨进行一定意义上的升华。
第四部分,本部分回应文章主旨,重点阐述如何防范并化解因执行不当而造成的对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和正当权利的侵犯,而这亦与本文的核心论点,即民事执行中执行措施的适用边界问题相呼应。另外,提出完善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的设想,简单概括为三点:第一,肯定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在破解执行难问题上具有的比较优势,在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社会整体进入新时代的背景下,明确其适用边界;第二,明令立法,完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管控其适用的程序节点;第三,健全民事间接强制执行的救济机制。
本文的创新点在于针对在民事间接执行中出现的适用措施不当,进而引发的人权冲突问题,做出了较为全面、细致的梳理与思考。另外,随着社会整体不断的演进变化,从理论根源处提出在民事执行程序中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绝非仅发挥次要且辅助性作用这一重大转折点。再者,系统阐明在间接强制中,被执行人之人身可以作为间接强制的对象。
我国的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在种类构成上较为复杂,由于理论层面研究的欠缺,加之立法层面的不完善,在适用情形、适用范围等方面缺乏一个系统完善的通用标准,导致间接执行措施在适用环节上出现紊乱、甚至不协调的境地,继而对于被执行人的基本权利造成相当程度的损害。在具体的执行实践中,执行法院应当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作合理考量,既要保障申请执行人固有诉求的实现,也要兼顾被执行人的基本权益不被无端侵害。
本文在绪论和结语之外,在结构设置上大致分为以下部分:
第一部分,提出论述对象,即我国的民事执行间接强制措施,从其基本理论出发,探究其基本的内涵界定,以及所具有的法律特征以及基本属性。同时,进一步明确并厘清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措施适用的基本理念。此外,对域外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制度作出进一步考察。
第二部分,基于我国时下执行问题的日益凸显和整个社会对于执行问题的重大关切,立足于我国当下的民事执行间接强制措施的司法现状,主要介绍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正所谓“花开两朵,各表一枝”,对于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措施也应当一分为二的看待,既要看到其进步的一面,也要认清其不足之处。具体来讲,明晰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措施下辖的“子措施”类别,分析得出我国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取得的重大进步,具体表现为“府院联动”,即政府发动社会各界力量,与人民法院强强联手、雷霆出击惩治“老赖”,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不足之处在于各种民事间接强制措施之间在适用层面缺乏可操作性,缺乏程序意义上的控制,没有一个明确的限定标准,由此导致在执行实践中间接强制执行措施适用上的紊乱。
第三部分,走到执行环节,乃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收官之作。故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司法裁判权威得以彰显,皆立足于民事执行环节的顺利推进。本部分着眼于对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边界以及适用范围进行全面的考察。具体而言之,立足我国执行实际,从维护人民法院裁判权威和保障债权人既得利益实现这两个方向出发,去研讨、阐述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边界对于执行工作的应有之义。针对间接强制执行措施,明确提出了其并非只是起到次要、辅助性的作用,对学界普遍由来已久的传统观点提出质疑,间接强制执行与直接强制执行两种执行方式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良性互动过程,从而对整个论文的主旨进行一定意义上的升华。
第四部分,本部分回应文章主旨,重点阐述如何防范并化解因执行不当而造成的对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和正当权利的侵犯,而这亦与本文的核心论点,即民事执行中执行措施的适用边界问题相呼应。另外,提出完善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的设想,简单概括为三点:第一,肯定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在破解执行难问题上具有的比较优势,在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社会整体进入新时代的背景下,明确其适用边界;第二,明令立法,完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管控其适用的程序节点;第三,健全民事间接强制执行的救济机制。
本文的创新点在于针对在民事间接执行中出现的适用措施不当,进而引发的人权冲突问题,做出了较为全面、细致的梳理与思考。另外,随着社会整体不断的演进变化,从理论根源处提出在民事执行程序中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绝非仅发挥次要且辅助性作用这一重大转折点。再者,系统阐明在间接强制中,被执行人之人身可以作为间接强制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