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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融资融券交易是海外证券市场普遍实施的一种成熟的交易制度,是证券市场基本职能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融资融券交易机制具有提高市场流动性、缓冲市场波动、发现市场合理价格、对冲避险和为机构创造盈利的积极效应,是完善证券市场机制,促进金融产品创新,优化金融市场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和途径。适时引进融资融券交易对我国证券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尽管融资融券业务的功能和效应已经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认可,但是融资融券的风险也是不可回避的。我国证券市场建立十几年来,法律一直没有对融资融券业务解禁,但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券商及投资者素质的提高、监管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我国开展融资融券的外部环境日益完备,金融业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呼声越来越高。2005年我国新《证券法》颁布,第一次在法律层面上赋予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合法性;随后,我国又相继出台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沪深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等一系列融资融券必备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国的融资融券法律体系进一步建立及完善,融资融券交易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融资融券在我国还是一项新业务,没有先例可循,因此,我国在引入该业务时,必须在充分考察和借鉴国外成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证券市场现状、社会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坚持审慎原则,采取“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方式积极稳妥地探索我国融资融券发展之路。虽然我国制度推出酝酿多年,但到目前为止试点还没有真正实施,很多法律问题还没有得到明确和完善,已有的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及相互融合配套。因此,在现阶段,我们有必要结合我国现状,对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完善我国的融资融券制度构建。本文共分三部分,第一章融资融券基础理论。本章主要对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的基础法律理论进行剖析,明确该制度的内涵和外延,分析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流程、盈利模式及原理,并就融资融券的功能和风险做了详尽的论述。由此说明融资融券业务本身并不可怕,只要对融资融券进行必要的监管和风险控制,就能趋利避害。第二章融资融券法律关系分析。本章主要针对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各个参与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进行深入的分析。首先,本章分析了融资融券业务的主要参与主体,一般为投资者、证券公司、证券金融公司,同时还涉及这些主体之间法律关系所指向的标的证券。随后,本章着重分析了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的第一重信用法律关系,分别是代理法律关系、借贷法律关系、担保法律关系(其中对融资融券让与担保法律关系的定位进行分析)。接着,本章分析了我国融资融券模式下法律关系的特殊之处,说明我国还需要在法律层面上进一步规范融资融券,以解决在实践操作中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第三章我国融资融券制度思考。这是本文的重点部分,也是本文写作的最终目的。本章首先分析我国引入融资融券制度的必要性,以及我国引入融资融券业务所应具备和已经具备的各项条件,以此表明建立融资融券制度是我国证券业发展的必然产物。融资融券业务存在极大的风险性,在我国这样一个证券市场和信用机制不健全的国家开展该业务,风险控制是最重要、最关键的环节。因此本章重点分析了融资融券涉及风险控制的相关制度,特别是市场准入及保证金制度。最后分析了我国的融资融券监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