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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惠原则在国际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其主要原因在于国际法不可能像国内法那样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通常来讲,国家所存在的监狱、警察等保证国内法实施的暴力机关在国际法体系中是不存在的。当然,国际法体系中也存在保证国际法实施的机构,甚至像联合国安理会还配有维和部队,但我们很难将其与国家内部的暴力机关等同起来。由于缺乏统一的立法机关和强制机构,国际法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际法主体的自主决策。除了要受到国际法规则以及道德约束之外,国际法主体是否遵循某一规则更多的会考虑到自身的利益。这就使得各国际法主体参与国际关系,做出战略选择的过程变成一场博弈的过程。如能最大化自己的利益,国际法主体就会趋向于选择合作。反之,各个国际法主体更有可能选择背离,也就是不进行合作。法律经济学从社会经济的层面对法律进行分析,而博弈论是法律经济学中的重要分析工具。从博弈论的角度对国际关系进行分析,可以使我们更清晰的明确一些国际法主体做出某项战略选择的实质原因。博弈论分析法律问题开阔了我们的视野,加深了我们对法律问题的理解,但作为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在进行法律分析时,也不可避免的带有一些局限性。作为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博弈论分析的主体是经济利益的主体,在博弈论中,各主体作出选择是单纯从经济利益来考虑的,是否选择以及选择哪一个战略都以能否获取最大收益为出发点。我们对国际法中的互惠原则进行分析也是基于这个假设和前提而进行的。然而,在现实中的国际关系要比这复杂的多,人是社会性的动物,经济利益也不是作出选择的唯一依据,国家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在参与国际关系中肯定也要考虑到方方面面,而不是单纯从经济利益大小的角度来做选择。当然,我们并不否认经济利益是国际法主体作出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成本和收益也是推动个人或国家选择某项战略的重要驱动力。这也是我们可以进行博弈分析的主要原因。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互惠可以成功的解决国际关系中的很多矛盾和冲突,从而促使国际法主体选择合作。当然,在很多情况下,互惠原则也是无能为力的。但是,从总体来讲,互惠原则应当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在促成各国选择合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