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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生活中科技高度发展,新产品及技术大量应用,交通工具广泛使用,人的生活范围越来越大,参加的社会活动越来越复杂。因此危害事故剧增:产品责任不断涌现,环境侵权防不胜防,医疗事故纠纷层出不穷。人们遭受来自多方侵害的机会越来越多,所造成的损害甚至超出了理性人预期的标准。这就形成了一种由多种复杂原因结合而造成同一损害的多人侵权类型。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就是此种形态。在数人侵权体系中,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研究离不开共同侵权行为理论的厘清。传统共同侵权行为理论一直坚守“主观共同说”,随着社会的发展,为了强化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共同侵权行为出现了“客观共同说”的趋势。然而将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纳入共同侵权体系的范围,造成了数人侵权体系理论的混乱与司法实践认定的困难。如何区别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与其他类型的数人侵权行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有何本质特征?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与其他类型的数人侵权行为承担的责任有何异同?解决这一系列问题应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内涵开始。我国侵权责任法并未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内涵进行明确界定,本文试批判借鉴学者们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理论定义,剖析其内涵的基本要素;通过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概念及其性质进行剖析,分析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在于数侵权行为人有无意思联络,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的区别在于各侵权行为人之侵权行为是否是损害后果的必要条件。笔者运用比较分析方法、具体化和类型化的分析方法,比较各家的分类学说并批判地借鉴了其中合理的分类方法,并赞同以因果关系将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分为聚合因果关系型及结合因果关系类型两种,并以此确定承担的责任;围绕着侵权责任法,比较了其他国家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规范及立法态度之异同,随着西方侵权法学界开始质疑连带责任制度的合理性及公平性,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研究也跨入了一个新的台阶。构架合理的数人侵权理论体系,彰显自己责任原则及公平责任原则的民法精神,在行为自由与利益保护之间选择最佳平衡点,得重新审视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之内涵,以期对这类型的侵权行为的立法规范和公平处理提供一个有益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