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正在起草民法典,关于物权变动模式应该采纳物权形式主义模式,还是债权形式主义模式,是目前争论的焦点之一。物权形式主义的观点主张采纳物权行为理论,而债权形式主义的观点则反对采纳物权行为理论,两派观点都能以比较充分的理由加以论证,孰是孰非,如何取舍,难以判断。本文拟突破现行研究的误区,尝试以体系化的方法分析问题,论证我国在立法上应采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但在理论研究上引入物权行为理论中的某些合理因素以完善学术体系,从而确立立法选择的新理念。 本文主要分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问题的提出和基本概念的界定。以提出问题的方式指出本文探讨的重点所在:并对相关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为后面的论述奠定基础。 第二部分着眼于物权形式主义模式的分析。运用体系化的思考方式,分析物权行为理论与其他民法制度的关系,探究采纳物权行为理论将对我国民法制度产生怎样的冲击,进而论证我国不宜采物权形式主义模式。 第三部分主要论证我国在立法上应采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但在理论上宜引入物权行为理论中的某些合理因素完善债权形式主义模式的理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