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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竞争的加剧,用人单位的商业利益和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之间冲突不断,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制度应运而生,以期平衡协调劳资双方权益的冲突与矛盾。近年来我国劳动合同竞业限制纠纷越来越多,竞业限制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诸多难题和争议。虽然司法实践中对某种制度的运用存在差异是法律适用无法避免的现象,但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在司法实践适用中的争议过多,分歧巨大,导致该制度的运行偏离了立法的初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无法形成良好的制度预见。因此,有必要深入分析劳动合同竞业限制争议的司法难题出现之原因,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由于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要素规则模糊,包括竞业限制协议适用客体、主体、范围因素在立法上的不明确以及地域和在职竞业限制在立法上的缺失,导致司法审判中不同法院认识不统一,判决结果存在较大差异;第二,由于劳动合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条款存在明显不足,包括经济补偿金条款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的地位不明、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不明确以及经济补偿金支付形式不明确,导致司法审判中不同法院在适用上存在疑难;第三,由于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中的违约责任规则有缺陷,包括违约金标准不明确、违约金责任和损害赔偿关系不明确以及违约责任主体不明确,导致司法审判中不同法院在适用上存在差别。同时司法实践中缺乏统一的适用规则,导致司法审判活动中“同案不同判”现象频繁发生。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竞业限制争议的司法难题,则需要完善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制度立法和司法适用规则。首先明确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要素,包括严格限定竞业限制的适用客体、主体、范围以及明确在职竞业限制法律规定;其次完善劳动合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规则,包括明确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协议有效、明确最低经济补偿金标准以及合理规定经济补偿金支付形式;最后完善劳动合同竞业限制违约责任规则,包括设置最高违约金标准、明确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功能以及明确新用人单位的连带责任,同时统一劳动合同竞业限制的司法适用规则,包括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优先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利益、确保自由择业利益损失的足额补偿。通过完善竞业限制制度立法和司法适用规则,指导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司法实践,解决纠纷中的争议和难题,平衡劳资双方的权益冲突,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