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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是《劳动法》的一项重要制度。自我国《劳动法》第31条赋予劳动者这项权利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就此项制度的规定一直存在争论。《劳动合同法》遵循《劳动法》的规定赋予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并加强了对用人单位的解雇限制,扩大了劳动者用脚投票的权利。学术界针对该制度存在的争议主要包括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约、是否构成侵权,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否矫枉过正。对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的研究有助于解决上述问题,完善的预告辞职制度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和谐,平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本文通过对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的基本理论和立法现状进行分析,指出其存在的不足,同时借鉴域外劳动立法的成功经验对完善我国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本文的结构如下:本文在第一部分对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的概念界定、法律性质进行了阐述,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其存在的价值。第二部分,介绍了域外主要国家和地区如日本、德国、法国等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制度都规定了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的适用范围限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工作性质和主体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预告期。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了我国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的立法概况及其存在的不足。分析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以及一些地方立法对此项制度的具体规定。指出我国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例如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的适用范围过于宽泛;预告期单一,统一规定为30日;对强势劳动者规制不足等。第四部分指出本文的重点,通过以上述分析,针对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完善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的可行性建议。包括借鉴其他国家经验限制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适用的劳动合同类型,设立多种预告期,加强对强势劳动者的规制并适度授予用人单位劳动者无因预告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