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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侦查阶段的“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一项重要的取得证据和获取线索的侦查方法和手段,对于揭露和证实犯罪往往起到关键的作用。从古到今,受到各国的高度重视。由于在程序设计上存在着重大缺陷,加之执法观念、侦查人员的素质、相关保障制度等诸多方面的不足,我国刑事诉讼侦查讯问程序出现了许多非常严重的问题:在权利告知方面,由于权利告知不规范,导致许多犯罪嫌疑人难以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在律师帮助方面,律师的参与范围极其有限,犯罪嫌疑人难以获得法律援助;在对强迫性讯问的抑制方面,现行法对讯问的间隔时间、地点以及讯问结果的固定规定的较为笼统,对侦查讯问程序难以真正起到约束作用;在对讯问程序的司法控制方面,只靠侦查机关负责人实施的内部制约或者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讯问程序将难以受到有效的司法控制;在非法证据排除方面,我国目前建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极为有限,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愿性在实践中很难得到保障。针对实践中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现象,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应当在立足于我国具体国情,积极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加强对讯问权的监督和制约,科学设计有关口供的收集、运用等具体环节,防止侦查人员随意滥用权力。为此,建立我国现代侦查讯问制度应当遵循“禁止先行讯问原则”、“禁止刑讯逼供原则”、“公开与秘密相结合原则”、“法定讯问原则”和“不轻信口供原则”,从程序上规范侦查讯问行为,制约国家公权力的不当行使,以体现侦查讯问的程序正当性。在此基础上,就侦查讯问活动,如何实现我国刑事诉讼“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双重目的,还应当采取以下保障措施:第一,设立诉讼权利告知程序;第二,完善律师的帮助制度;第三,健全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第四,逐步推行“阳光讯问”方式;第五,羁押场所与侦查机关相分管;第六,恢复侦查、预审相分离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