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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美国、欧洲等国对电信产业进行了以引入竞争为核心的改革,放松规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就成为了全球电信改革的重要内容。由于电信业固有的技术和经济特点,决定了其有效竞争的必要条件是平等接入,实现互联。然而竞争性网络间自由的互联互通将可能产生瓶颈资源的利用和控制,降低竞争的效率,阻碍电信有效竞争的形成。因此,若能建立一种能同时最大化电信网络营运的企业效益和消费者效用的互联互通接入规制模式,保证电信网络有效的互联互通,将是实现电信市场竞争的关键。所以,如何建立合理的接入规制制度,促进电信竞争成为了规制部门和电信运营商讨论的核心问题,同时也成为了学术界研究的重要内容。
中外对电信业的网络接入规制与竞争问题的研究,一般都是基于一定的市场结构与规制体制为前提,在单向接入和双向接入两种接入情形下对接入定价制度与电信竞争效率问题进行了大量的分析和探讨,也提出了许多非常有意义的理论和方法。然而这些研究都是基于西方各国电信改革较早国家的市场结构与规制体制,我国电信开放的路径和特点与其他国家相比有其特殊性,他们的研究不完全适用于我国电信改革。本文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析了电信规制制度变革和电信市场结构演进的关系,指出进入规制和互联接入规制制度是影响电信竞争效率的关键,接着在进入规制方面研究了对电信业完全放松进入时进入者的进入决策问题,认为在完全放松进入条件下,进入者进入决策将趋向理性化,从而得出电信竞争效率得以保证的关键是互联接入规制制度。最后,论文结合我国电信接入规制制度特点,分别分析了垂直一体化的电信市场结构和网络竞争的市场结构中,不同接入规制制度与电信竞争效率之间的关系。论文在进入者的进入决策分析、基于终端产品价格来设计和考虑对网络互联互通接入的规制和非对等网络接入定价的选择和制定等方面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全文主要研究内容如下:1.探讨了电信规制制度变革与电信市场结构演进的一般规律。研究显示产业需求变化和技术革新是规制变革和电信市场结构演进的外部动力和外在要求,规制制度不断变革是该系统内部运行的动力。放松规制的路径将通过影响企业的行为从而推动市场结构的演变,企业行为决策对规制制度的反映将影响规制变革的效果。因此,针对我国电信规制改革实践,得出结论:在我国电信业在对电信市场结构进行直接调整、竞争的市场构架完成后,要及时将规制重点转移到进入规制和价格规制的改革,使得价格规制与市场结构相匹配。特别是在长话业务引入竞争后,尤其应注意对接入定价规制的改革,对接入和互联互通政策的合理规制是形成有效市场结构的关键。
2.分析了电信市场不断增长的条件下,对电信业完全放松进入时进入者的进入决策问题。对电信业放松进入的研究多见以接入定价对进入的吸引和阻碍为主要内容,较少考虑由于电信市场需求总量发生变化,对进入者的进入决策的影响。针对上述问题,本文将电信市场的不断增长作为重要的前提条件,应用实物期权方法研究进入者的进入决策。研究显示,进入者是否进入取决观察到的市场需求状态与门阈状态的对比关系,而门阈状态值大小又取决于进入成本和在位者规模。所以,在完全放松进入条件下,进入者进入决策趋向理性化。完全放松进入规制不仅有利于改善电信业的竞争状态(因为对在位者而言,存在潜在的进入威胁),还不会出现盲目的网络重复建设(因为在位者的生产规模制约进入决策),而且有利于电信业技术的进步(因为新技术导致低投资成本,低投资成本意味进入者进入较快)。
3.分析了垂直一体化的电信市场结构中,接入定价规制与有效竞争的形成之间的关系。本文基于我国电信市场现有的结构,用数学模型分析在不同接入定价规制模式下,垄断“瓶颈”资源的在位厂商、竞争性进入者的行为,得出结论:在纵向一体化的电信市场结构中,为了形成有效的竞争,需要规制在位企业的行为,较优的规制方式是规制垄断上游产品的在位者的接入定价。在我国还没有建立“普遍服务基金”,电信产业市场化还不完善的条件下,只规制电信主导运营商的接入定价,完全依靠市场来决定终端服务的价格应是较优的收费规制体系,它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同时保证在位者和进入者的利益和有效竞争,使得在位者无排斥竞争者的激励。
4.分析了互联接入收费按照终端产品价格进行分成的规制模式下,电信对称网络和非对称网络的竞争效率问题。现有文献在对互联接入收费相关问题研究中,一般都将互联接入收费在形式上独立于终端产品的收费,没有探讨接入收费与最终产品价格直接联系的一种对互联接入收费进行规制的情形下,网络互联的相关问题。针对该问题并结合我国电信规制实践,本文利用博弈模型分析了网络互联接入收费按照终端产品价格进行分成,电信网络间的竞争效率问题。研究显示,当两个企业进行合谋时,终端产品的价格不受互联收费方式的影响,主要与网络间的替代指数和需求弹性有关。当两个企业进行非合作博弈时,互联接入收费的分成比例将影响终端产品的价格,且随着分成比例的降低,终端产品的价格也将下降,网络竞争的效率提高;并与两个企业进行合谋形成垄断一体化的情形比较,发现不同的分成比例设计将有可能使终端产品价格低于垄断一体化时终端产品价格,也有可能等于或高于垄断一体化时终端产品的价格。此时,最优的分成比例取决于规制者对企业成本、需求弹性、企业来自于每一用户的利润和网络替代指数等信息的充分和完全的掌握。同时,无论两个企业进行合谋还是非合作博弈,网络替代指数都将影响终端产品价格,网络替代性越强,终端产品的竞争将促使终端产品的价格越低,网络竞争效率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