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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性别理论自创立以来,已成为学术理论和实务界广泛运用的视角,它对于透视社会秩序和政治体制中的性别歧视现象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社会性别是被构建的,男人和女人在其生理性别之外,还各自担负着社会角色期待。婚姻家庭是社会性别建构的重要场所,婚姻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因为利益集团的不断冲突与妥协而逶迤发展,影响婚姻形式和男女权利义务的因素多种多样,或轻或重,共同组成了社会性别建构的整体。传统家庭结构则因女人交易规则的持久运行而不断巩固,日益积累和强化着家庭内的社会性别分工,造成父权制根深蒂固和女性的被奴役地位。社会性别在婚姻家庭法中得到体现,因为婚姻家庭法的立法理念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反映并反作用于社会性别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引导社会性别文化的发展方向。因而婚姻家庭立法应注重社会性别分析,关注不同性别主体的生理体验和历史体验,以包含性别平等意识在内的正义观指导立法,使婚姻家庭法在建构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法律体系中承担起基础性立法的任务。随着60年来中国社会生活和社会性别意识的变迁,新中国成立后的三次婚姻家庭立法有着各自不同的理念,1950年婚姻法强调妇女解放,1980年婚姻法注重建立平等的婚姻家庭关系,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引入民法的基本价值,突出保护家庭成员的主体地位。为进一步建立性别平等的婚姻家庭秩序,还需弘扬性别公正的理念,以“个人本位、兼顾家庭和社会利益”的思想指导婚姻家庭立法,并在此基础上正确分析传统婚姻家庭伦理期待,合理分配家庭义务和责任,确保家庭成员获得更充分的自由、幸福和全面发展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