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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共犯问题,是当今反腐工作的热点及重点。目前对受贿罪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共犯问题仍存在分歧,尤其是在受贿罪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共犯问题的司法认定方面。笔者在中外刑法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对受贿罪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共犯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全文30000字左右,在体系结构上,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受贿罪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共犯问题的理论基础。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共犯;非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共犯的实行犯;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混合身份共犯的教唆犯;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混合身份共犯的帮助犯;身份犯共犯问题的立法演变。笔者在这一部分结合中外刑法学者研究的理论,进行了列举和分析,认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受贿罪共犯;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受贿罪共犯的实行犯,国家工作人员在受贿罪混合身份共犯中不能成为教唆犯或者帮助犯。第二部分:介绍了受贿罪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共犯问题的司法现状。司法实践中真正以受贿罪共同犯罪提起公诉的比例极低,以受贿罪共同犯罪判决的则更低。第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共犯存在认识上的分歧;第二,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规避法律;第三,以人立案侦查模式的影响;第四,受贿案件取证困难;第五,对社会效果的过分考虑。第三部分:分析研究了受贿罪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共犯问题的司法认定。第一,对受贿罪中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共犯问题从犯罪故意和客观方面进行罪与非罪的认定;第二,对受贿罪中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共犯问题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介绍贿赂罪、诈骗罪进行此罪与彼罪的对比分析;第三,受贿罪共犯的数额认定,笔者在同意共同受贿数额说的基础上建议对情节轻微的非国家工作人员适用分脏数额说。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受贿罪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共犯问题的建议。第一,在刑法方面予以完善,建议在刑法中明确受贿罪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共犯问题;建议举证责任倒置。第二,提出预防此类犯罪的其他对策。让新闻媒介和人民群众充分发挥监督的作用;加强国际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