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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新律师法”),于2008年6月1日正式实施。律师法的修订,超越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扩大了律师的刑事辩护权,为有效解决律师执业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问题提供了法律基础。这有利于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诉讼权利的保护,有利于加强对司法机关行使公权力行为的监督和制约,符合世界法治发展的趋势,体现了刑事辩护制度的法治化、文明化。但是,由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尚未进行修改,新律师法与现行刑事诉讼法之间的法律冲突在所难免,并成为法学界和司法界热议的话题之一。有感于此,本文在扼要评述刑事辩护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的基础上,对律师法有关律师辩护权修改的情况以及新律师法与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律师辩护权的立法冲突进行了梳理和辨析,继而对域外和港澳地区在律师辩护权上的立法进行了比较研究,最后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和规制我国律师辩护权的对策和设想。除引言和结语之外,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刑事辩护制度概述,包括刑事辩护权的概念、刑事辩护制度的理论基础、我国律师刑事辩护的现状三个部分。本章的重点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论述了刑事辩护制度的理论基础,即无罪推定理论、程序公正理论和控辩平衡理论;二是分析了我国律师刑事辩护面临的困境,具体表现为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执业风险高。第二章:律师法修改与刑事辩护,包括律师法修改的背景、律师辩护权修改的主要内容两个部分。本章的重点内容是分析了新律师法在律师的证明责任、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言论豁免权和免证权六个方面所作的修改。第三章:律师辩护权的立法冲突,包括律师会见权的立法冲突、律师阅卷权的立法冲突、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立法冲突和律师其他辩护权的立法冲突四个部分。由于新律师法在律师辩护权上作出了多项突破性规定,因而自然会与现行刑事诉讼法产生冲突。这些冲突可能是显性地存在于法条的字里行间,也可能是隐性地存在于法条的解释和适用过程之中。第四章:律师辩护权域外或地区立法比较,包括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中的律师辩护权、英美法系的律师辩护权、大陆法系的律师辩护权、港澳地区的律师辩护权四个部分。在域外和港澳地区的立法中,明确规定了律师的会见权与通信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出庭辩护权、刑事责任豁免权、执业特权。其中包含着许多值得我们重视和借鉴的内容。第五章:我国律师辩护权的完善和规制,包括律师辩护权的完善、律师辩护权的规制两个部分。在我国,律师辩护权的完善是一项复杂的、系统的工程,应该从执法观念层面、诉讼构造层面和司法制度层面来寻求对策。在扩充律师辩护权的同时,也应该从制度上加强对律师辩护权的规制,以保障律师辩护权的规范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