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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上的背书,是指持票人为转让票据权利或为其他目的而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所为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转让背书,是以转让票据上权利为目的所为的背书,它是背书制度的核心,是背书人权利的实现方式,体现了票据的融资功能。针对票据背书转让制度的主要内容,本文分五个部分进行了研究。第一章是票据转让背书概述。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转让背书的含义,解释了转让背书的概念,指出了转让背书的具体形式,并分析了转让背书的法律性质,认为单方法律行为说是对转让背书法律性质的最合理解释。另一部分是关于背书转让与其他债权转让方式的比较,票据的转让方式主要是背书,与一般债权转让方式有很大的不同;而就票据本身的转让方式而言,也有背书和交付两种不同的转让方式。本文从多个方面对背书转让和其他转让方式进行了比较,阐明了转让背书所具有的鲜明特点。第二章是一般转让背书。一般转让背书包括完全背书和空白背书两种方式。完全背书是最正式、最规范的背书,无论从记载事项还是背书效力,都充分体现了转让背书所具有的特点。空白背书仅有背书人的签章,而在被背书人记载上留有空白。空白背书具有自己独特的形式外观,也有其独特的转让方式,然而由于我国《票据法》不承认空白背书,因此其转让方式在我国票据实务中无法适用。为了解决空白背书的转让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规定了空白票据的补记,然而该规定并不完善,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本文分析了空白背书的合理性以及我国禁止空白背书的不合理性,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第三章是特殊转让背书。关于特殊转让背书具体包哪些情形,学者们的意见并不一致。本文将回头背书、期后背书、禁止转让背书、隐存保证背书和无担保背书作为特殊转让背书的情形加以研究。其一,回头背书虽未在我国《票据法》中明确规定,但从相关规定来看,并未限制。回头背书促进了票据流通,为世界各国和地区所承认。其二,关于何为期后背书,世界各国和地区并无统一认识,本文对期后背书的各种立法例的优劣进行了分析,并对如何准确界定期后背书问题提出了建议。其三,禁止转让背书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权利的保护,避免了出票人或背书人与直接后手之外的其他人发生联系,保证了出票人或背书人的抗辩权。尽管出票人和背书人禁止转让背书的目的相同,但我国法律却规定了不同的效力,本文认为对这一弊端应予修正。其四,隐存保证背书在我国《票据法》中没有规定,学界也鲜有探讨,但在现实的交易中却存在这一现象,并具有克服票据保证不足、促进票据流通的作用,值得深入研究。其五,无担保背书在英美法系国家普遍予以承认,日内瓦、大陆法系大部分国家和地区有条件的承认无担保背书,而我国《票据法》不承认无担保背书。本文认为,应由市场决定背书人是否可以记载免于追索以免除票据责任。如果被背书人不接受这类记载,背书人也无法如此背书。因此,赋予背书人和被背书人记载和接受无担保背书的自由选择权,维护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增强了票据的流通作用。我国《票据法》应明确承认无担保背书。第四章是转让背书的连续性。转让背书连续性是指票据上为转让票据权利而为的背书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衔接,具有不间断性。本文论述了票据背书连续性的作用和效力、构成连续背书的条件以及在特殊情况下如何认定背书的连续性,并对我国《票据法》认定票据连续性的不完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第五章是完善我国立法背书转让制度的建议。我国的票据立法与世界先进国家和地区的票据法相比还有很多不合理、不完善的地方,急需加以改进。本文对票据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几个有关背书规则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即应当承认空白背书的效力,以体现票据的效率价值;应当确立背书涂销制度,以促进票据的流通;应当明确伪造背书的风险责任承担,以加强票据当事人的责任意识,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