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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源远流长。公元前3千年末,古代西亚地区苏美尔人发明了楔形文字。数百年之后,最早的法律记载就出现了。古代西亚是世界上最古老已知法律的故乡,其文明时间与文明程度大大领先于印度、中国等其他国度。以楔形文字写就的大量法律文集或法典,即所谓“楔形文字法典”,其中民法的内容特别多。可以说,是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赫梯人以及希伯来人共同缔造了古代西亚的民事规范。它对后世的影响力在《圣经》中还可以找寻得到,时至今日,古代西亚民法甚至借助于希伯来法、希腊法以及罗马法等,仍间接地影响着西方社会。毋庸置疑,古代西亚民法起源于习惯法,以楔形文字成文法典为核心内容。古代西亚民法的法律文献是很丰富的,有着各种各样的类型,诸如法典、王室敕令、行政法令、民间契约文书、私人信件以及法律教本等文献。为此,甄别这些法律文献,揭示古代西亚民法诸要素时,应从以下两个层面分析:从历史的视角,它应参照那些记录着历史学家们已获得的有关法律规则和制度的文献资料;就法律的角度,它又应归纳那些法庭所作的裁决、在民间往来信件中所适用的记录或未加记录的规范。因此,就历史的观点而言,可供研究的文献,其效力在于它的可信性;而从法理学的立场而言,可供研究的文献,应是在于它具有一体遵行的权威。故有必要从历史记载和法律效力两个方面,探求古代西亚的法律资源,梳理其蕴涵的民事规范。这些民事规范在共同的价值观支配下,能在自由民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中发挥着不自相矛盾的规范功能,演绎了合意、立约、对价、诚实信用、情事变更乃至民事赔偿等精神,因此,古代西亚民事规范是真正的民法,是人类民法的起源。公元前2100年至前1700年左右,位于美索不达米亚平原南部的苏美尔诸城邦先后制定了《乌尔纳姆法典》、《李必特·伊丝达法典》、《X法典》、《租牛法典》、《苏美尔法律研习本》、《苏美尔法律样式册》等成文法。它们有着特别的文法,由许多法律规范组成。虽各自记录在不同物体上,得以保存,但却有着相同的体例风格和相似的法律内容。这些楔形文字法典一般由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均调整自由民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婚姻、家庭、财产及继承、各类契约及侵权之债等内容,其民法条文十分生动、民法观念十分朴素、民法制度也十分成熟,因此可以推断:民法始于苏美尔。巴比伦王国的民法既大量地存在于成文法典中,也广泛地分散在王室敕令、法庭裁决以及民间文契中。其中,以《汉穆拉比法典》为集大成者,埃什嫩那王国的《俾拉拉马法典》、新巴比伦王国的《新巴比伦法典》等法典,最具代表意义。这些楔形文字法典集中地规定了许多民事规范,是民事成文法,其私法属性是其他早期国家立法文献所无法比拟的。通过对巴比伦民事成文法的探研与比较,有助于厘清这一时期西亚民事规范的变迁轨迹,揭示巴比伦民法的两大特性,一是公平性,二是人本性。这正是巴比伦民法对人类民法的贡献。亚述王国的民法较为复杂,从古亚述到中亚述再到亚述帝国,其民事规范经历了一个演变形成的过程。古亚述的民事规范比较零散,六百余年间,留存下来的是为数众多的商业贸易往来的法律文契,安纳托利亚居民的卡奈什信件是此时最重要的民事习惯法渊源。在多妻制、收养、子女继承财产乃至契约关系或商事活动中的民事规范,古亚述民事习惯法均与巴比伦民法不尽相同。公元前11世纪,中亚述人作为古代西亚的新主宰者,其法律成就是有限的,《中亚述法典》的民法痕迹略显粗糙,有些蜕变。该法典共分为三表,仍以民事关系的调整为主,契合了当时社会发展的需要。亚述的民法特点是民事规则多元化,民法精神比较模糊,民事习惯法整体水平不均衡、欠发达。赫梯帝国的民法有了较大的飞跃,赫梯的社会结构和经济生活与此前数千年的古代西亚地区社会没什么两样。《赫梯法典》源自安纳托利亚,仍以楔形文字编纂于赫梯王国早期,施行于约公元前16世纪至12世纪,该法典类似于案例汇编。其中,民事规则占了较大的比例,整个法律制度具有浓重的民众色彩,详尽地规范了民众日常生活各个方面,体现了法律制度的相对仁慈,民事规范的显著特点就是公道,旨在避开残酷的刑罚,更强调金钱补偿。该法典属于私法范畴的条文很多,在维护自由民权利方面既直接又彻底,在确立婚姻家庭人伦方面既有序又有些弹性,古代西亚的民法因赫梯民法而得以进一步发展。在立法技巧、制度框架以及法律精神上,这部法典或许不如《汉穆拉比法典》那么发达,但是在倡导私人权利、弘扬契约义务等方面,它丝毫不逊色,堪称西亚民事规范的范本。公元前的一千年以来,楔形文字法典传统深深地嵌入了希伯来法之中,主要原因在于希伯来民族祖辈们的居地曾长期是巴比伦和亚述等美索不达米亚统治者的殖民地,因此,希伯来法的民法是以《圣经》为法律渊源,源自习惯法则和宗教信仰,大多数的法律资料集中于《摩西律法》之中,继承和发扬了古代西亚的民法精神。其中,“摩西十诫”是最神圣的民法要旨。律法以传说的故事赋予了希伯来法古老的渊源和神圣的约束力,同时涵盖了诫命、律例、礼仪、规则、典章、制度等。律法将所有的希伯来人视为上帝的选民,强调人与上帝、人与人的立契关系以及民众生活的公序良俗。希伯来民法针对世俗生活创设了土地及其他财产、婚姻家庭、继承以及各种各样契约等一套实用民事规约,以此倡导契约观、平等观、人本观及仁爱观。诚然,古代西亚地区的民事规范多是琐碎的,受时代与社会发展的局限,与后世民法仍有着一定的距离,其“权利”、“公平”等观念,还是相当浅显的。但是,西亚诸民族流传下来的民法充分地向世人展示了:与经济生活息息相关的民事范式以及处理婚姻家庭继承关系的民事规则,是亘古不变的。在此意义上说,民事范式或规则是古代西亚地区人类行为的最早“规矩”。民法起源于古代西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