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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育种技术以及生物技术的迅猛发展,具有高产、高品质及其他优良遗传特性的植物新品种不断被培育出来,这些新品种已成为现代农业提高产量和品质的重要原因,亦是衡量一国农业科技实力的重要标志之一。但是,新品种的培育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和时间(一项植物新品种的培育可能需要花费10年、15年或者更长),而植物品种的可繁殖性亦使其极易被他人应用和繁殖。为了更好的保护育种者的合法权益,激发并鼓励更多的人投入到植物新品种的培育中来,1961年12月2日,《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在巴黎缔结,同时成立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The 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 (UPOV)。公约旨在确认和保护植物新品种育种者的权利,在国际层面上奠定了当代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础。由此,世界各国普遍开始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加以关注,迄今为止,已有65个国家加入了该公约,成为UPOV成员国。UPOV公约经历1972年、1978年及1991年的修订后,形成了现在1978年及1991年两个有效文本。我国于1999年加入该公约组织,成为其1978年文本的成员国之一。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世界主要发达国家要求我国加入1991年文本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在学界,对于我国是否应加入UPOV公约1991年文本的讨论,大多是从政策角度进行分析的,相关的法律述评较少,同时,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著作则更是凤毛麟角。遍寻馆藏,亦只有侯仰坤先生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问题研究》以及牛津大学出版的《欧盟植物品种权保护》两本,书店亦是。此外,便是散见于各知识产权论著中的有关植物品种权保护的相关内容,例如:法律出版社《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法》,天津人民出版社《专利法理论与实务讲究》,高等教育出版社《知识产权法》,科学出版社《生物技术的法律问题研究》等,以及各类期刊中的学术论文等。由此,笔者的意图也逐渐明晰,作为法律人,我们还需要从法律的角度对该问题做一个具体专门的阐述。对此,笔者欲从法律角度分析两个版本的不同之处,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以法律的视角探讨我国加入1991年文本的可行性,而非政策性分析或农林业方面的研究。本文的创新点在于,抛开以往从政策角度或农林业专业的角度探讨我国加入UPOV公约1991文本的可行性分析,而试图从法律视角切入,对不同版本的UPOV公约进行法律意义上的阐述,并在结合实际情形的前提下,以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理论进行法律探讨,最终得出相应的结论。同时,本文有关UPOV成员国的现状分析亦来自于UPOV公约官方网站最新的报告以及相关国家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官方网站等,保证了所使用材料的及时和准确。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第二部分: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概述及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UPOV)相关背景的综述。该部分阐述了植物新品种的含义与范围,以及获得法律保护的成因,由此指出UPOV公约的重要性及意义所在。第三部分:UPOV公约新旧版本对照。该部分主要通过对1978年文本及1991年文本的介绍和比较,以法律的要求分析两者的区别之处。内容涵盖专利法与专门法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差异之处,农民特权的法律分析,植物新品种保护中的职务关系的法律归属等。第四部分:UPOV成员国介绍。本部分主要通过对不同版本的主要成员国进行介绍,着重阐明不同国家加入UPOV公约后对自身农林业发展带来的影响,为下文的分析奠定一定的基础,并由此得出相关结论,(1)是否发达国家与加入何种版本公约之间并无定式;(2)加入何种版本与该国农业、种业发达程度之间也无绝对模式;(3)由于各国选择的版本不一样,UPOV公约对其农林业发展所起的作用也有不同的效果;(4)加入何种版本的公约,与该国农民在农业发展中所起的作用有着一定的联系。第五部分:对我国是否加入UPOV公约(1991)文本的思考。该部分通过对我国实际情况的比较分析,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对该问题进行考察,反观加入UPOV公约1991会给发展中国家及我国带来的负面影响,最后给出相应的法律建议,即结合我国现状分析,我国在近几年内尚不适宜加入UPOV公约1991文本。第六部分: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