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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是现阶段我国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是在国家的总体环境污染状况得不到有力管控、重大环境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常规的科层制环境保护管理无法有效应对日益严峻的环境污染态势的情况下产生的。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的本质是使地方党政部门积极履行环保职责,督促其依法行政、落实环境保护责任、推动国家环保法律政策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执行。随着环境保护方面的违法案件频出,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引起学术界的激烈讨论,研究运用行政监督理论、源头治理理论、政策执行监督理论;采用了文献研究方法、案例分析法和实证研究方法,从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的相关理论问题入手,分析我国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存在的问题,希望能对我国的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完善有所帮助。对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的相关理论问题分析认为:环境保护督察有两种,一种是以强调执法主体是否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为中心的环境执法督察;一种是强调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的督察,前者符合环境保护源头治理理论,是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的核心,后者属于事后执法督察,是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的一般内容;进一步认为我国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的中心应该是符合环境保护源头治理理论的事前督察,而不应该是现在的强调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的事后督察。分析我国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的现状,认为我国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存在指导思想未能充分体现环境保护督察强调源头治理和推动严格执法的特殊性、环境保护督察制度体系有待完善、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内容不够完善、督察制度的督察对象还需要明确等问题。对我国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存在问题进行原因分析,认为存在这些问题的成因在于思想观念制约、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发展滞后、社会处于转型期的影响。针对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的问题与成因,参考国外在督察制度方面的经验做法,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的指导思想、完善环境保护督察制度体系、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建议环境保护督察向环保执法审查制度方向发展,从而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督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