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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船速和国际货运速度得到飞速提升,但提单流转的时间并没有随之缩短,所以货物往往先于提单到达目的港。为了交易便捷,承运人选择无单放货,这使得无单放货的现象愈演愈烈,已经成为一个困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很久的难题。联合国新近出台的《鹿特丹规则》对可转让运输单证和不可转让运输单证都有无单放货的规定,确立了无单放货制度,即在特定的条件下,承运人可以无单放货。《鹿特丹规则》赋予了一定条件下的无单放货合法性,是对盛行了几百年的海商法的凭单放货原则的突破和挑战。 《鹿特丹规则》无单放货制度与当前的国际航运实践不同,也与我国法律规定不同。因此,我国应谨慎对待和积极应对,完善货物交付制度,坚持不可转让运输单证有条件地无单放货,可转让运输单证凭单放货,将无单放货制度可能给我国带来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本文除引言和结论之外,全文共分为三章。 第一章从《鹿特丹规则》无单放货制度确立的背景入手,首先探讨了无单放货制度确立的三个动因,这就是联合国贸法会确立该制度的原因。然后从国际海事委员会的国际小组委员会在2000年到2001年的6次会议入手,分析了该制度如何产生的由来问题。 第二章主要对《鹿特丹规则》无单放货制度进行评析。首先根据运输单证或电子运输记录的不同种类分析了公约无单放货制度的内容,主要分析了不可转让运输单证下的无单放货和可转让运输单证或电子运输记录下的无单放货,在此基础上概括总结了无单放货制度的特点。然后先是简单地介绍了该制度的积极影响,最后重点分析了该制度的弊端。 第三章首先介绍了当前我国在航运实践和司法实践中应对无单放货的对策。然后结合上文中对新制度弊端的分析,提出我国面对新制度的态度,即部分接受。最后提出我国应对新制度可采取的措施,如完善货物交付制度和单证立法等等。 本人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进一步明确《鹿特丹规则》无单放货制度的影响,以对我国《海商法》的完善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