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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对劳动规章制度规定过于宽泛与原则化,加上集体谈判力量薄弱、行政监督协调机制缺乏,致使实践中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往往比较“任性”而粗糙。因劳动规章制度的效力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也相当可观,立法缺陷导致各地司法裁判标准不一。用人单位的良性运转,离不开一套切合实际的劳动规章制度。通过立法对劳动规章制度进行合理规制,可以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利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从而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那么,劳动规章制度究竟是什么?其效力需要具备什么样的要件?本文在研究前述问题的基础上,对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着重分析,进而提出了完善相关立法的建设性意见。本文分为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为我国关于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立法之现状。该部分从两个方面进行介绍和分析:首先,对于劳动规章制度的含义,各学者和专家对其有不同的理解,目前没有一个标准的定义。经过分析,笔者给出自己的观点,即劳动规章制度应具备的基本要素。文章还对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劳动法律法规等相关概念进行了比较分析;其次,详细梳理了我国关于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法律效力的立法现状。通过梳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和我国各地地方性文件关于劳动规章制度法律效力的规定,结合司法案例和实践重点论述我国劳动规章制度立法的缺陷。第二部分为用人单位劳动规章法律效力的前提性问题:法律性质。该部分介绍了学界关于劳动规章制度性质的各个学说,并分析各学说的利弊。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性质是“根据二分说”。第三部分为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有效要件。笔者认为劳动规章制度须具备制定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合理和程序合法三个基本要件才具备法律效力。分析了行政备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后,认为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规章制度公布后一定时期内进行行政备案,否则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不利后果。第四部分为我国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效力规则的完善。笔者认为应从四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明确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建议由用人单位最高决策机构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第二,细化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和范围,建议立法对范围进行细化和限制,对内容尤其是对处罚权进行规制,即规制处罚权的内容、处罚原则和时效;第三,完善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和公布程序,确保在制定过程中民主参与的广度和深度;第四,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行政监察立法,完善行政备案制度,增强行政指导、协调功能。明确用人单位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备案、拒不制定或违法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应承担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