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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解决社会纠纷的一种手段,诉讼扮演着终极防线的角色。它的功能能否发挥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发挥对于营造和谐和稳定的社会氛围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然而,近年来,诉讼却出现了“异化”的现象——诉讼欺诈现象在司法实践中渐渐浮出水面,而且有发展蔓延的趋势。欺诈行为人将其犯罪的触角伸向了民事诉讼领域,通过虚构事实或者伪造证据等方式实现自己的非法目的,耗费了国家宝贵的审判资源,亵渎了司法的权威,同时还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在去年和今年所召开的“两会”上,均有代表就该问题提交议案,使得诉讼欺诈现象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然而,目前我国法学理论界对于该问题尚未能达成共识,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处理也是不完全相同的。虽有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在2002年就该问题所作出的《答复》,但并未能达到定纷止争的效果。本文以国内外学者的研究为基础,结合实践中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主张将诉讼欺诈行为纳入刑法的评价视野,在妨害司法罪中设置诉讼欺诈罪的专项罪名,并建议建立起诉讼欺诈罪的综合防控机制。全文从五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介绍国内外理论界关于诉讼欺诈的定义,并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阐明了各自的利弊之处。同时通过司法实践中典型案例的引入,剖析诉讼欺诈行为的典型特征,进而抽象出对于诉讼欺诈的概念界定。第二部分着重对诉讼欺诈行为的性质认定进行分析。介绍了国内外理论和实务界对于诉讼欺诈定性的几种学说。其中,重点介绍了我国学者所持有的“无罪说”、“诈骗罪说”、“敲诈勒索罪说”以及司法实务中的具体做法,并进行了一一的评述,为后文建议在妨害司法罪中增设诉讼欺诈罪奠定基础。第三部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出发对于诉讼欺诈行为的入罪化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理论层面重点从人权保障、刑法价值秩序、部门法律的落实等方面分析了应将诉讼欺诈行为纳入刑法评价的原因。并主张准确把握本罪的主要客体以及考虑立法的成本与效益将诉讼欺诈行为纳入妨害司法罪的范畴,增设诉讼欺诈罪。第四部分进一步分析了认定诉讼欺诈罪应当注意的问题。具体包括罪与非罪问题、本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别、罪数问题、共同犯罪问题以及犯罪的停止形态等问题。第五部分为诉讼欺诈罪的综合防控机制构建。考虑到诉讼欺诈可能涉及的多学科的自身特点和相互的关系,主张从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出发,建立综合防控机制,并着力相应配套措施的进一步完善,以期更好地实现刑法预防犯罪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