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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范围内的艺术品市场发展迅速,呈现出一片繁荣景象。在这种大背景下,追续权制度得以普遍设立,目的是为了解决艺术创作者所处的不平等地位,平衡其与投资商之间的利益巨差。自法国最早创立追续权制度之后,伴随国际知识产权一体化,越来越多地国家将该制度引入并不断发展。许多具有重要价值的理论成果被不同国家的学者们创造出来,颇值得我们借鉴。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对追续权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正式规定,但在修改草案中均有所提及,此举说明我国已经开始对该制度予以关注。草案中对追续权制度的规定尚未达到具体详细的程度,鉴于此,笔者通过该论文提一点自己的看法。此文章共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对选题背景、意义做了说明,阐述了目前国内外研究的现状。提出了两个方面的创新点,一方面是建议将著作权草案修改稿中的受遗赠人删除;另一方面是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第二部分对追续权的定义进行了概括,阐释了其法律特征,对追续权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笔者在对著作人身权学说、著作财产权学说、综合学说等进行了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阐释了追续权的性质,将其界定为一种报酬请求权。认为其既不同于著作人身权,也不同于著作财产权。该权利的实现有赖于作品的再次销售而获利,是权利者应当享有的债权,故而将其归为一种报酬请求权。此外,对我国构建追续权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了探索。第三部分通过对国外追续权制度的分析,主要是国际公约与欧盟的相关规定,了解国际上不同国家设立该制度的背景。对法国、德国、英国等国家具体的立法情况进行比较研究,借鉴其经过实践检验的先进的立法经验。第四部分针对我国引入追续权制度的立法构建提出相关建议。对追续权体系的构造进行了深入分析,对其权利主体、权利客体、行使方式、保护期限、利益提取份额等一系列内容进行了研究。明确了作者及其继承人应为追续权的主体而不包括受遗赠人的观点。对于美术作品、建筑作品、作家与作曲家的手稿是否属于追续权客体范围分别进行了论述。鉴于艺术作品被社会认可是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所以笔者在文中建议将保护期限延长至作者死后七十年,从而更好的保护创作者的权益。此外建议设立集体管理制度、艺术品流转登记制度、信息获取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使得追续权更具可操作性。创作者的主要精力在于艺术创作,如果由创造者自己来行使追续权,具体操作起来既浪费时间精力又达不到很好的效果,故有必要建立相关的配套制度来为创作者提供便利,使得创作者权益的维护具有现实性。笔者认为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代为行使权利,由该组织来办理艺术品的转售登记和信息获取等相关事宜,能够实现专业的机构办理专业的事情,如此艺术创作者的权利也可更好的得以实现,从而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创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