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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纠纷中,当诉讼作为一种可选择的最终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方式时,各方当事人都需依法律规定提交全面、充分以及有效的利己证据,来证明其主张事项的真实性,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诉请“公力救济”的合法权利。在这种诉讼过程中,提交证据以证明其主张事项之程序规范——举证责任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早已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然而,当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因而重新审视和强调“程序法”规范显得尤为重要。有鉴于此,本文将着笔于构成诉讼程序法内容之一的举证责任制度。本文对海事举证责任的研究是建立在对一般民事举证责任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海商法特点,重点对海事诉讼案件中若干重要事实问题做了具体的研究和分析。 本文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对民事举证责任的双重含义,即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本质属性、研究意义等基本问题进行论述。笔者认为在整个举证责任中,结果责任应为举证责任本质特征之所在,行为责任只是结果责任在具体诉讼中的“投影”。在此基础上,比较分析了举证责任分配各理论学说。 第二章对我国海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和方式进行了讨论。海商法作为民商法的特别法,在民法中有关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举证责任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举证责任的免除、举证责任的倒置以及举证责任中的推定等等,在海商法中均有所体现。另一方面,海事实体法中的责任基础、归责原则、免责事项以及航运实务的特点,决定了海事诉讼举证责任又有着区别于一般民事举证责任的特殊性。 第三章重点对海运货损索赔举证责任进行了阐述。在海运货损索赔诉讼中,海上货物索赔举证责任贯穿了诉讼的整个过程。根据海运货损索赔诉讼司法实践,索赔方与承运人需要加以举证的实体事实要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1)货物在承运人照管期间的灭失或短量;(2)免责举证;(3)船舶适航举证;(4)绕航举证;(5)管货举证。因此笔者对上述几个方面的实体事实要件的举证逐一作了详细论述。 第四章进一步对举证责任在海上保险诉讼中的具体运用加以论述。在分析海上保险索赔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一般原则的基础上,重点研究了实践中容易引起争议的问海事诉讼中举证责任若干问题的研究题,针对海上保险领域的一些自身特点,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论述了我国海事审判实践中相关问题的解决办法。 我国在传统上继受大陆法体制,素有重实体、轻程序,重实务、轻理论之倾向,虽然近年来在民事举证责任制度方面有了大踏步的发展和完善,但由于我国法律界缺乏对海事举证责任制度理论上的具体应用研究,从而使司法审判实践常常带有一定的紊乱性。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有关海事举证责任制度的理论,如果用诸如“寥若晨星”、“高处不胜寒”此类的言语来表述的话,一点也不为之过分。本文的研究不过是一种伺机投石问路的尝试,作为一个海商法的学习者,希冀此般拙笔亦能借以达到抛砖引玉的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