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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图构筑一个用经济学方法分析证券监管问题的框架,此框架由证券市场监管领域中几个基本和核心的问题组成。 本文在回顾了西方监管理论的发展之后,以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发布的《证券监管的目标和原则》为例,提供了一个确定证券监管目标和原则的蓝本。保护投资者的具体措施很多,首先应该是投资者保护的法制建设。其次,应该是限制内幕交易和强制信息披露的监管,以及对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管。最后,监管的实际效果应该是可以检验的,对监管者自身也可能存在激励和约束的问题。在对这些问题已有研究成果的总结中,对研究方法给予适当的关注是必要的。将这些问题一一梳理之后,对认识和分析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具体情况,是有启发意义的。所以,本文最后以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为落脚点,点析了证券市场监管中的一些主要问题和现象。 按照上述思路,本文共分为七章。 第一章回顾和评述西方监管理论。本章的文献回顾从经济学有关监管的理论发端开始,最后回归到近年来学者们在监管理论方面的新思想,新成果。 本章第一节回顾了主流经济学关于政府管制的思想。早期在福利经济学的影响下产生了监管的公共利益论,政府被视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对经济组织实施管制。激励监管理论将监管视为一种隐含的委托代理合同,所要解决的是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激励机制设计问题。 第二节介绍法经济学对政府监管理论的早期研究。早期法经济学的基本观点是,只要法律和合同设计到最优,就能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因而无需监管。 第三节介绍监管理论近年来的最新发展。格莱泽和施莱弗等人考察了执法的社会成本,认为监管者执法比法庭执法更有成本优势。他们认为法律本身是不完备的,法庭和执法者的主要功能区别在于前者是被动执法,而后者是主动执法。所以将剩余立法权分配给监管者是更优的选择。 本章最后讨论了欠发达国家,转型经济国家和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所遇到的监管失灵问题。这些国家中的监管具有复杂性,如果简单地移植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法规可能会带来灾难。 第二章介绍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制定的证券监管的目标和原则。第一节分别阐述了证券监管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公平、高效和透明,减少系统性风险三大目标。第二节分析了该委员会围绕证券监管八大领域设计的共计三十条基本原则。 第三章是对投资者保护的经济学分析。 第一节介绍了LLSV等人关于法律起源与投资者保护之间关系的观点,他们通过对全球49个国家的实证分析发现,普通法系国家对投资者保护最强,而法国民法(成文法)系国家则最弱,德国法系居中,斯堪的纳维亚法系国家与德国法系国家比较接近。至于为什么普通法比成文法更能够保护投资者,本文分析了两种可能的解释,一是司法解释观,即内部人可能比较容易找到成文法的漏洞,而根据信义原则设计的普通法执行起来更加灵活,不容易被内部人找到漏洞。二是运用政治史学来解释这种差异的政治史学观。由于历史的原因,英国王室对财产所有权人的影响比欧洲国家的王室小,这种环境可能对保护投资者更有利。 第二节分别讨论了投资者保护与金融市场发展、股票市场流动性、企业所有权结构、公司治理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投资者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是通过金融发展建立联系的。金融发展可以通过提高储蓄、生产要素积累和投资效率改进三个渠道加速经济发展,投资者保护则通过促进金融市场发展促进经济发展。 第三节提出改善投资者保护状况的基本原则和可行路径。这些原则包括:保护投资者的法律法规不可缺少;要注重法律条文的可执行性和制度适应性;当法庭执法质量欠佳时,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是有效的。 第四章是内幕交易的经济学分析。本章共分八小节。 第一节首先分析了隐含在内幕交易监管背后的三个基本原则,即公平交易原则、知情市场原则、公司对信息的所有权原则。第二节针对曼尼赞成内幕交易的一个主要理由——来自内幕交易的利润是对公司管理者惟一有效的补偿方式进行了分析,从中可以看出允许内幕交易可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第三节和第四节分别分析了内幕交易对股市流动性和股价效率的影响。本文介绍了一个从实证分析的角度证明内幕交易对股价效率的提高有显著帮助的例子,又介绍了一个认为在某些情况下内幕交易会导致股价低效率的理论模型。 第五节分析内幕交易与股价操纵的关系。一些学者发现,知情的内部人可能会操纵股价。他们可以先进行一次反向操作,以愚弄普通投资者,引起跟风盘之后再根据原先掌握的内幕信息进行操作。 第六节分析了内幕交易的财富效应。尽管有一些争议,但多数学者认为内幕交易中,内部人是得益者。对其他交易者的财富影响则各有不同。第七节提出的噪声理性预期均衡模型则从多方面分析了内幕交易的影响。其中对福利效应的分析认为:内幕交易使投资项目的所有者和内部人获益,外部投资者和流动性交易者受损,内幕交易的总体福利则可能增加也可能减少。其他的结论包括:内幕交易使股价效率提高,市场的流动性下降。 最后一节介绍了世界主要国家内幕交易监管的法律制度。在世界上不到二分之一的真正实施了内幕交易法的国家中,美国是内幕交易监管和实施最严格的国家。实施内幕交易法困难的主要原因是,内幕交易的起诉或举证往往比较困难,实施监管所需投入的资源较多,也可能是因为政府执行该项法律的政治意志不够。 第五章是对信息披露的经济学分析。本章也分为八节。 第一节是信息披露的理论依据。信息披露的理论依据在于证券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和代理问题。 第二节分析了有效资本市场与投资者的信息需求。被现代资产组合理论忽略的有关信息方面的问题是:非多样化问题,选择性信息披露问题,管理者信息披露策略问题等。有效市场假说对于信息则隐含着这样几层意思:价格完全反映公共信息并不一定意味着会反映非公共信息;一旦信息被披露,其披露的格式和方法对股价没有影响;承认有一个庞大的、活跃的私人信息系统。 第三节专门分析了强制性信息披露的理论依据。强制性信息披露的理论依据可能来自于证券市场失灵,信息披露的外部性,公平信息原则和信息披露的成本和收益等方面。 第四节评价了审计师和中介机构在信息披露中的作用。目前,对于审计师是否显著提高了财务报告可靠性的研究并不多见。实证分析发现,总体而言,金融分析师的盈利预测比直接的盈利时间序列模型来得准确,而他们的盈利预测和股票推荐反过来也对股价产生了影响。 第五节分析了影响公司管理者自愿披露信息的因素,这些因素主要有:股票管理者补偿机制、公司控制权竞争、资本市场的内幕交易、管理者的管理才能、诉讼的成本和业主的成本等。 第六节在实证会计理论和自愿信息披露文献的框架内分析了信息披露对资本市场的影响。实证会计理论对会计方法和标准改变对监管(合同和政治成本)的影响分析没有得出一致性的结论。自愿信息披露文献认为对广泛的自愿披露信息的企业有三种资本市场效应:其股票的流动性增强,筹资成本降低和信息中介(跟踪的证券分析师)增加。 第七节讨论了科技创新、网络化、全球化以及审计公司和金融分析师业务的变化给信息披露带来的影响。 最后一节介绍了美国对信息披露监管的演变和启示。 第六章是证券监管的效果和激励分析。这一章前三节以美国的证券监管机构——SEC为例,分别从新股监管、信息披露监管和监管者是否被俘获三个方面,介绍了SEC实际的监管效果。最后一节介绍了格莱泽和施莱弗近年来关于公共执法者的激励模型。这个模型简单而直观地把执法者作为“经济人”选择对自己最优的执法策略过程描绘得淋漓尽致。 第七章是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与发展。这一章分为四节。 第一节主要回顾了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组织和监管法制建设的总体情况。 第二节分析了我国证券监管的现状,包括证券监管立法和执法的总体情况,信息披露和内幕交易监管的现状与分析。 第三节对我国证监会的监管效果进行了初步的实证分析。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证券监管处罚的威慑力,包括对上市公司重复处罚的次数和处罚对公司再融资的影响;二是证券监管处罚的市场影响。前者发现,证监会处罚的威慑力不大;后者发现市场对处罚的反应程度与处罚的公开性和处罚的力度存在正相关,处罚的公开性越高,处罚的力度越大,市场的反应越强烈。 第四节总结了我国证券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分析了其中的深层次原因。这些问题是:监管机构不能及时发现问题,证券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处罚不力,中介机构功能错位。其背后的主要原因是我国证券市场具有外生性,市场微观基础比较薄弱。 本文在参阅大量文献的基础上,建立了一个较新的分析证券监管问题的经济学框架,对证券监管领域的几个核心问题进行了经济学分析。这些分析总的结论是,证券监管应该充分权衡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各方的得失——即便精确权衡得失存在种种困难,也需要做这方面的研究。本文最后针对中国证券监管中信息披露和内幕交易,以及证券监管处罚决定的市场反应等问题进行了实证分析。这些分析说明,由于中国的证券监管实践起步比较晚,对监管和被监管者的激励和约束还不够,监管效率不高,导致证券市场出现许多不尽人意的问题,这些问题背后有复杂的制度根源,只能在将来的改革过程中逐步解决。 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实证研究,虽然已有一些分类成果,但专门针对证监会和交易所处罚公告的实证研究也不多见。本文作者希望本论文能够丰富国内关于证券监管方面的研究,并对进一步的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本文的错误和遗漏之处在所难免,恳请各位专家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