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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身份协议这一概念的提出源于新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本条文第二款中的“身份关系的协议”,即为本文的研究对象——身份协议。由于身份关系是基于血缘、婚姻以及法律拟制血亲而形成的特殊关系,其内容涉及到身份关系及基于身份关系而形成的财产关系,并不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关系,而合同法主要调整的是以直接财产利益为客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故不能适用合同法有关规定来调整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同理,违反身份协议,也就不能当然的适用合同法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身份关系是一个纷繁复杂且庞大的系统,从总体上来讲它包括血亲关系和婚姻关系。血亲关系从血缘关系上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而不管是直系血亲还是旁系血亲,又统称为自然血亲。在本文中涉及到的主要是直系血亲。排除自然血亲,在法律上还存在一种特殊的拟制血亲。对于血亲关系的法律规定以强制性规范为主,特别是在身份关系方面,法律没有明文赋予关系当事人之间自由协商的权利,由此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达成的协议本身归于无效。而在财产关系方面,法律也并未作禁止性的规定,自由约定的可自愿履行,但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也不可要求法律强制执行,因纠纷产生诉讼的,法律会依据相关法律作出相应的处理。拟制血亲关系和婚姻关系中,法律在某些方面赋予了身份关系当事人自由协议的权利,这也是合同法第2条第2款的真正所指,也是本文身份协议的研究对象。由于法律赋予了其自由权利,说明在法律上承认其存在,因此对身份协议才有研究的必要和意义。由于身份协议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身份关系作出约定的同时,也会伴随着出现财产关系的约定,基于身份关系协议的特殊性,身份协议主要适用婚姻法来调整,在婚姻法没有规定或规定不详的情况下,可准用民法通则及其他相关的法律。与此同时,针对调整身份协议的各部门法之间存在的一些冲突和不足,提出了一些制度上的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