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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的减轻是证明责任的再分配,在部分类型案件中,当事人和法官穷尽证据收集手段后,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而负客观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将承担败诉的结果。证明责任的减轻是从主观抽象证明责任着手,适当降低或相应免除弱势一方当事人的证明负担或证明难度,使其及时有效地获得诉讼救济,最终减少案件的真伪不明状态和偏离实质正义。
结合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辨析证明责任减轻的合理性,本文共分三大部分,第一部分首先是证明责任减轻的含义与特征进行阐述。证明责任减轻是指当部分民事诉讼案件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适当降低或减轻主张权利一方当事人的证明标准或范围,使法官的自由心证形成与客观证明责任相一致的证明责任方法。这种方法化解了案件弱势方当事人难以完全证明其主张权利的困顿状态,例如医疗纠纷案件、环境侵权案件、上市公司股票侵权等案件,法官运用此方法可使证据偏侧一方的案件判决接近正义。其次,结合大陆法系国家在减轻证明责任适用方面进行比较论证,以德国的表见证明和日本的大致推定的实践判例为代表,进一步说明证明责任减轻的可行性、必要性。第二部分阐述的是证明责任减轻的种类,归纳整理与证明责任减轻有关的推定、表见证明、证明妨碍的概念、特征、效果及范围。归纳这几种方法是在不改变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性原则基础上,通过在证据评价领域的改变,使法官以特定的社会现象、生活经验的判断替代复杂困难的因果关系证明,避免因实行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性原则而造成的案件实质不公正。第三部分通过对前述证明责任的减轻方法的剖析,指出我国证明责任减轻的现状和问题,认为我国实体上设置较高证明标准使程序法上当事人收集证据的缺失,从而提出对我国证明责任减轻构建的想法。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找出相融之处,借鉴国外在诉讼程序中分配证明责任减轻证明责任的方法及理论,归纳总结我国证明责任减轻范围内有关推定、表见证明、证明妨碍方面的应用。以医疗事故纠纷为例说明我国立法上对其证明责任减轻规定的三次变革进行分析,提出对我国证明责任进行减轻改进的建议,使案件接近真正公平解决的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