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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默示条款,就是订约时双方没有明确说明,而由法官或仲裁员根据有关事实、法律或习惯引入合同的条文。在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第13、14和15条中,分别规定了“销售货物符合描述”(sale by description)(第13条)、“符合满意质量”(satisfactory quality)(第14条第2款)、“符合合同目的”(fitness for purpose)(第14条第3款)和“依样品买卖”(sale by sample)(第15条)等四个重要的法定默示条款。本文将从这些成文法规定的默示条款出发,结合相关案例,分析英国货物买卖法中默示条款的发展、特点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进而为中国进出口企业应对默示条款提供借鉴。
第一章按照从早期判例法到《1893年货物买卖法》再到《1979年货物买卖法》的顺序,简要介绍默示条款在英国货物买卖法中的发展。从第二章到第五章,具体论述了《1979年货物买卖法》第13、14、15条中最重要的四项卖方默示义务。其中,第二章介绍“符合合同描述”条款的适用条件和此条款在合同中的作用和地位,并分析特定物买卖合同和“依描述买卖”合同之间的关系;第三章“符合合同质量默示条款”中,从《1994年货物买卖与供应法》在卖方默示责任方面对《1979年货物买卖法》的修改出发,阐述符合合同质量默示责任的范围,质量判断的标准,质量判断所应考虑的内容以及隐藏瑕疵这几个方面的问题;第四章“符合合同目的默示条款”围绕告知合同目的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以及买方对卖方技术和判断的依赖这两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五章介绍了依样品买卖的概念以及第15条的适用方式和适用范围。第六章以造船合同为例,论述了本文中所述默示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并且在这一章介绍了对默示条款的限制和排除适用。第七章论述了中国合同法中是否存在“默示条款制度”的问题,得出的观点是中国合同法中不存在“默示条款制度”。但是对“默示条款制度”的研究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合同解释和合同漏洞补充制度,为法官解释合同、填补合同漏洞提供行之有效的方法和途径,促进和规范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防止其徇私舞弊、恣意妄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