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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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赃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制度。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进行追赃,可有效地剥夺被追诉人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保障被害人的财产权益,实现司法公正。但是,我国的刑事追赃体现出过强的职权性与封闭性,排斥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的实质参与。在实践中,辩护律师难以有效地介入刑事追赃,针对赃款赃物的认定、保全、估价、返还与处置等事项提供辩护意见。这容易导致公安司法机关在追赃时出现不规范行为,也不利于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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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赃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制度。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进行追赃,可有效地剥夺被追诉人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保障被害人的财产权益,实现司法公正。但是,我国的刑事追赃体现出过强的职权性与封闭性,排斥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的实质参与。在实践中,辩护律师难以有效地介入刑事追赃,针对赃款赃物的认定、保全、估价、返还与处置等事项提供辩护意见。这容易导致公安司法机关在追赃时出现不规范行为,也不利于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利益。我国应当强调有效辩护原则,在刑事追赃领域大力强化律师为被追诉人提供辩护服务。在实践中,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追赃领域存在种种不规范行为,比如错误认定赃款赃物、违法进行查封扣押冻结、随意地进行临时处置等,强化刑事追赃领域内的有效辩护可有力地规范前述司法行为。另外,我国应当着力拓展刑事辩护的范围,避免在刑事诉讼中出现不受辩护权制约的公权力运作。在刑事追赃领域强化有效辩护,有利于实现这一目的。影响律师在刑事追赃中进行有效辩护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首先,学术界与司法界对于律师在刑事追赃中提供的法律服务是否属于刑事辩护,存在一定的争议;其次,有些侦查人员基于对侦辩双方关系的错误理解和认识,排斥律师介入刑事追赃程序;再次,部分侦查人员不把追赃证据全面入卷与移送,导致辩护律师无法通过阅卷了解与追赃相关的案件事实,难以进行有效辩护;最后,我国尚未构建对赃款赃物事宜进行实质审理的相对独立的程序,辩护律师进行有效辩护的制度空间较小。针对上述影响因素,我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律师在刑事追赃中的有效辩护:明确追赃辩护的刑事辩护属性,从立法上直接规定律师在刑事追赃领域中提供的法律服务属于刑事辩护;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对追赃程序的实质参与权,比如知情权、意见表达权与申诉控告权等,使其与侦查机关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确保追赃证据材料全面的入卷与移送,为辩护律师了解案情及进行有效辩护奠定基础;构建实质审理追赃事项的相对独立程序,促使审判人员更为重视律师的辩护地位与辩护意见。通过这些改革,可有力地提升刑事追赃领域的辩护能力与辩护效果,以更好地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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