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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害的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将赔偿责任加以量化的话,就必须对违约赔偿责任的范围进行明确的界定。违约损害赔偿是合同法的最基本违约责任形式,其他违约责任都可以转化为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准确确定,尤其是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对保证合同功能的全面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从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概念入手,并结合各国和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及其密切相关的问题进行了论述。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概念和特征。文章从损害、赔偿、损害赔偿、违约损害赔偿等不同层面分析了违约损害赔偿的概念。违约损害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损害赔偿与原合同债务存在一定的联系,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通过比较可以看出违约损害赔偿具有义务性、补偿性、任意性等特点。违约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主要是违约情形下所产生的责任,不包括合同不成立、无效或撤销所产生的责任,也不包括实际履行、支付违约金、修理、重作、更换等其他责任形式。第三部分介绍了世界主要国家关于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立法和学说观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赔偿的目的和赔偿损失的种类及标准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其中积极损害和消极损害的分类具有重要意义,也是目前各国普遍认可的一种分类方法。全面赔偿是世界各国都规定的一项原则,但损害赔偿的原则经历了从全面赔偿到逐渐限制的发展过程,其中的可预见性、损害远隔性、因果关系等均作为赔偿限制的规则。第四部分重点论述了全面赔偿原则。全面赔偿是违约损害赔偿的一项基本原则,实行全面赔偿原则符合合同的本质,也是符合损害赔偿的立法目的。全面赔偿作为基本原则决定了它是在确定赔偿范围时具有普遍适用的规范效用,对确定赔偿范围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完全赔偿原则具体体现在积极损失的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期待利益损失的赔偿和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贯彻全面赔偿原则必须把握并应保证积极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期待利益损失和信赖利益损失得到赔偿。第五部分主要论述了可预见性规则、损益相抵规则、过失相抵规则和减轻损害规则。这四项规则不同于全面赔偿的基本原则,它是全面赔偿原则的限制性规则,并不像全面赔偿原则那样是确定赔偿范围时优先和普遍适用的,它是处理个别案件确定赔偿范围必须考虑和适用的规则,属于全面赔偿原则的例外。文中详细论述了可预见性规则、损益相抵规则、过失相抵规则和减轻损害规则的概念,适用条件以及过失相抵规则与减轻损害规则的关系等。我国合同法目前并没有过失相抵规则和损益相抵规则的规定,亟需在今后的合同法立法当中予以完善。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涉及具体的计算问题,其计算方法和标准等具有极强的操作性规范属性,由于客观情况的复杂多变,需要司法实务工作者不断的积累经验,树立良好的职业操守,依法公正的进行裁量,而不是一个纯粹依靠理论可以把握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