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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证券市场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无论是上市公司的数量还是筹集资金的规模相比90年代初期都有大幅度的提高,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我国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的内部治理问题开始凸现出来,其中尤为引人注目的是大股东侵占问题。因此,如何防范控股股东对公司的侵害,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成为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 近年来许多学者的研究发现,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企业股权不是分散而是相当集中的。集中的所有权结构虽然提高了控股股东监督管理者的动机和能力,比较好地解决了由于股权高度分散而导致的管理者与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但是,由于控股股东和其他中小股股东的利益并非完全一致,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占成为公司主要的代理问题。控股股东为了自身的利益可能采取多种手段将公司的财产和利润转移出去,从而侵害其他股东的利益。例如,控股股东可以派出自己的代表或者任命自己的家族成员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者,然后支付给他们过高的薪酬、以较低的价格将上市公司的资产出售给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通过上市公司的担保而取得贷款、股权稀释、内部人交易、侵占公司的投资机会,甚至最为直接的偷盗等等。 以往研究对于大股东侵占的定义及其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广泛和细致研究,但大多数研究都采用现金流量权与控制权的偏离程度这种间接的方式来度量大股东侵占,缺乏对大股东侵占的直接度量及其影响因素的深入分析。本文认为,现金流量权与控制权的偏离是大股东侵占的原因,而不是对大股东侵占的直接度量。在我国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很不健全,投资者保护较差的情况下,关联交易已成为控股股东侵害其他股东利益、侵占公司财产的主要直接手段。例如控股股东可以通过对董事会及管理者的控制,在和上市公司的交易中采用协议定价的方式,低价从上市公司购入生产资料或者高价向上市公司出售商品和劳务,控股股东还可能大量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或要求上市公司为自己的贷款提供担保等等。 本文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对中国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了比较详细的分类,将上市公司与大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分成五类,分别是采购货物和接受劳务、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资金占用、资产买卖、对外担保,较为全面地反映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进行侵占的手段。 本文使用630家中国制造业上市公司2003年的数据,从股权结构和董事会及高管人员情况出发,考察了控股股东进行侵占的影响因素。研究发现,在股权结构方面,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大股东在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方面的侵占正相关;企业集团控制的上市公司会发生更多的资产买卖方面的侵占;国有股控股股东会对上市公司进行更多的对外担保及采购货物和提供劳务方面的侵占。 在董事会及高管人员情况方面,董事会规模与大股东的资金占用性侵占正相关;第一大股东控制的董事比例与大股东在采购货物和接受劳务方面的侵占正相关;如果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由一个人担任,那么控股股东会更多的通过与上市公司的资产买卖和要求上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来侵占上市公司的利益;如果公司的总经理被公司控股股东所控制,则控股股东会对上市公司进行更多的资金占用性侵占。 建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部门应积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利益,防止一些控股股东通过各种手段转移公司资产、掏空上市公司,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对重大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规范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制度,严格实施对外担保的授权批准程序,防止内部人利用职权通过对外担保谋取私利而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加强银行等中介机构的外部监督作用;优化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完善董事会的功能,严格限制控股股东指派董事成员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挥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监督职能,从权力制衡角度充分发挥其自身作用。加强对管理者的监督和控制,并实现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两职分离,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在以往对于大股东侵占问题研究的基础上,从中国上市公司实际运营的金融市场环境和公司治理环境的影响出发,对中国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了比较详细的分类,较为全面的反映了中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进行侵占的手段,并对大股东侵占的影响因素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更全面地反映了我国上市公司的现实情况。为我国上市公司优化内部治理结构、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方面提供了依据;为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部门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规范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供了理论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