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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向来以东方文明古国著称,强调国家的安宁、社会的稳定,儒家思想深入人心。在这样一个大环境下,证人出庭概率一直比较低。尽管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对证人出庭制度做了大幅度的修改,进一步完善该制度、保护证人的措施、保护证人的案件类型。但是自2013年1月1日施行后,证人出庭率低的现状仍然没有发生较大改变,严重影响审案的效率、办案的质量,对被告人人权的保障也无法到位,有些案子更是久拖不决,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速度被放慢。为此,本文从制度本身入手,对证人出庭制度的立法现状、实践现状、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全面介绍,并借鉴国外证人出庭制度,为我国证人出庭制度的完善提供建议。本文的具体结构如下:第一章主要介绍刑事证人出庭制度的概述。从制度的概念、理论基础、价值分析三面进行阐述。制度概念包括证人含义、证言的概念以及证人出庭制度的渊源及概念。理论基础包含直接言辞原则,它是刑事证人出庭制度的外在表现形式、人权保障原则、对质权制度。价值分析有四个方面,分别是有助于揭示案件事实、有助于我国庭审方式的改革、有利于辩护权的保护、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第二章主要介绍刑事证人出庭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法律条文较以前,有了很大的改善,但实践现状仍不容乐观。究其原因主要有传统儒家思想根植于脑海中、人身安全的顾虑、证人法律意识淡薄等。在证人保护、经济补偿、拒证权等领域有不同问题。第三章主要介绍美、德两个国家的优良制度以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主要有证人保护、经济补偿、特免权等制度。其中保护制度包括保护的机关、范围、程序、措施。规定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第四章是对提升、完善我国证人出庭制度提出建设性意见。具体体现在证人的保护制度、经济补偿、心里辅导以及特免制度。在我国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保护制度,保证出庭率,打消证人害怕被报复的顾虑。提供经济补助,解决物质难题。心里辅导是一种长期的保护,以免证人在作证后,由于心里压力导致生活状态、精神状况出现大幅下降的情况。证人在承担作证义务时,相应地享有权利。特免权制度是权利义务一致的体现。从上述几方面对证人出庭制度进行深度剖析,将极大推进这一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改善出庭率低的现状。因为证据是公正审判的基石,我国法律适用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证人证言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明案件真相,为法官准确的科以刑罚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