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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惩罚犯罪最严厉的方式之一,死刑的适用也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复杂的发展过程。从死刑发展过程中可以看出,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有关于死刑的详细规定。从死刑发展的历史进程就能看出,死刑制度的产生、发展一直到逐渐废除死刑,经历了一个从滥用到慎用,由严酷到人性化的过程。死刑走向废止是刑法的国际发展的必然趋势。虽然刑法学理论学界很早就提出取消死刑适用的倡议,但是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死刑的长期存在确实是一种无奈之举,立即废除死刑的可能性更是微乎其微。但是,我们可以逐步进行刑罚的改革,从点到面慢慢改变死刑的适用,对死刑加以限制。因此,我从死刑限制着手论述如何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进行死刑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从立法上限制、减少死刑,确实是对人权尊重和国际刑罚潮流的回应。但要真正做到减少死刑,就必须从立法限制和司法严控两个方面入手。控制死刑适用、减少死刑实际判决,应该成为我国死刑的基本政策,也符合世界刑罚发展总体趋于轻缓的方向。就此而言,仅仅从立法层面上取消在司法实践中很少适用的罪名,甚至长期以来就无死刑判决的一些“死罪”[1],看来还远远不够。笔者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认真研究死刑的适用条件和死刑的使用对象及程序,并根据我国仍然保留死刑的实际国情和立法方面及司法适用问题仍然对死刑进行了立法保留。但是,在保留了死刑的前提条件下,死刑适用的限制阶段是我国刑罚所必须要经历的过程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充分论证:第一章分析了我国死刑适用的现状及标准,是从我国现行的死刑现状和我国死刑的适用标准两方面分析的。从《1979刑法》到《刑法修正案(八)》死刑罪名有所减少并对死刑的适用限制更加严格,死刑复核权的上收及死刑适用的标准都对死刑适用进行了限制。根据这些说明我国在进行死刑改革方面是积极的,当前阶段又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因此,死刑限制是我国目前所必须采取的措施。第二章论述了我国死刑限制适用的必然性。首先从我国现阶段保留死刑的必要性和我国现阶段限制死刑的可能性两方面分别进行分析,然后再将两者综合起来,得出我国现阶段保留死刑是有必要的,但是,要对死刑的适用进行限制,死刑限制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第三章和第四章分别从死刑适用的立法限制和死刑适用的司法限制论述。立法限制又从刑法总则和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分别进行分析,特别是修正案对死刑罪名进行了削减并对死刑适用限制更加严格,这为我国逐步废除死刑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从死刑适用的司法限制进行了分析,从司法限制适用面临的问题和死刑适用司法限制的基本原则及死刑适用司法控制的实践方法三方面综合分析,对我国现阶段进行死刑限制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加以解决。在我国现阶段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现实国情下,进行死刑限制是非常必要的。因此,我们应该在我国死刑适用中进行合理的死刑限制。“刑作为阶级社会特有的一种法律现象,在阶级社会国家有其存在的必然性。死刑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的工具,离开死刑的阶级本质,是难以对死刑及其存废作出正确的评价的”。[2]我国法律已经从死刑的适用对象、刑事审判程序及适用死刑的标准和适用死刑方式做了详细的规定,并且在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适用死刑缓期执行等方面都做出了详细的立法,逐步向着人道主义的方面进行法律的发展。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规定了死刑适用方面的限制,更加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人权的重视。但是,有的犯罪行为的确是严重,我国的现行法律也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我是一名学习刑法的学生,应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也应该大力提倡,少用慎用死刑,逐步改变死刑的适用,向着更人性化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