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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艺术品,是指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而不论这种作品是手工艺品还是工业生产的产品。实用艺术品中的艺术因素可以和实用因素分成单独的两个部分各自获得知识产权保护。但是,实践中部分实用艺术品存在实用因素和艺术因素不能分割的情形,从我国现存的所有与实用艺术品相关的法律来看,这部分实用艺术品该选择怎样的法律保护模式是我国目前立法中难以解决的问题。本文第一部分是引言部分,介绍了选题的背景和意义,研究的方法和创新点。第二部分对实用艺术品的概念和特征进行详细的介绍。第三部分从作品属性和外观设计属性对其进行定性分析。第四部分分析了实用艺术品现有法律保护模式的优缺点,介绍和评析了著作权保护模式和专利保护模式的局限性。对于实用艺术品的保护,我国相关法律屈指可数。放眼望去,国外人员创作的实用艺术品在我国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为何发生这种情况?这是由于在实行《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条款的过程中,存在超国民待遇的问题。而对于我国国民自己创作的实用因素和艺术因素不可分离的实用艺术品,可供选择的保护模式并不能有效的对其进行保护。如果使用专利法保护,其实质是将其作为外观设计来对待,它只能享有10年的保护期限,远比国际公约规定的25年标准要低的多。如果将实用艺术品当作美术作品来对待,对其采用著作权法保护,那么结果是,由中国公民自己创造的实用因素和艺术因素不可分割的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不同于外国人创造的艺术品的保护期,前者是终身享有加死后5年,后者却是创作完成的25年,显然违反了《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定》中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不利于我国的国际良好形象。如果采用双重保护立法模式,重叠保护和保护不力问题将会突显,会导致许多实用艺术品不能得到法律有效的保护,这与最初设想的整体保护初衷背道而驰。第五部分介绍著作权和专利权保护的冲突和表现形式,对国外的保护模式进行介绍和借鉴,进而得出结论,我们应选择更具合理性的工业版权保护模式,并对该模式进行了更具体得设计。第六部分是结论,总结前部五分的内容并展望实用艺术品的美好立法前景。